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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赢优惠y272net安全稳定工作规程

2013年04月17日 浏览量: 编辑: 供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强化管理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四川省《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四川省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教育厅安全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必赢优惠y272net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学院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院保卫处,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各分院(部)、校区和处室结合具体工作落实管理责任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落实“管业务必须管业务范围安全工作”的“一岗双责”要求。

第三条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和学院的具体安排,结合实际加强指导监督,为师生员工做出表率。

第四条 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必须不断强化安全责任意识,熟悉并掌握党和国家关于安全工作的原则、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掌握安全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自觉把确保安全稳定的要求融入到各项具体工作中。

第五条 学院的安全工作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1、认真学习、及时传达、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安全工作的原则、方针、政策、指示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制定学院安全工作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

3、编制学院安全工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部署学院安全工作。

4、分析研究学院安全稳定工作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稳定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5、认真抓好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6、经常检查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

7、指导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纠纷。

8、配合政法机关做好案件事故的处理工作。

9、做好学院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六条 安全领导小组成员由学院领导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1、院级正职领导任组长;

2、院级副职领导任副组长;

3、成员单位有:党办、院办、宣传部、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监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计财处、后勤产业处、花源校区管理处、青羊校区综合办、保卫处、团委、科研室、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软件学院、财经学院、工商管理与房地产学院、旅游学院、外语国际交流部、基础部、培训中心、锦江校区。

第七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的安全工作职责

1、院级正职领导是学院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组织领导学院的安全稳定工作;掌握学院安全稳定工作情况,指导制定相应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稳定工作的重大问题,指挥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2、院级领导以班子成员的分管业务为职责范围,掌握学院的安全稳定工作情况;结合实际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要求,加强对所属各部门的检查指导;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做好应急工作;督促分管的校区、分院(部)和处室主动抓好安全工作。其中:

(1)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副院长协助学院主要领导具体指导、协调全院的安全稳定工作;

(2)组织人事处、监审处按权限规定指导督促对学院安全稳定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

(3)学生处负责承办对违法违纪学生的处分工作。

(4)监审处负责承办受处分学生的申诉工作。

第八条 保卫处作为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提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安全稳定工作指示的意见和建议。

2、拟定学院安全工作重要制度。

3、参与编制学院安全工作长远规划及年度计划。

4、掌握全院安全稳定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5、督促各部门全面落实安全稳定工作。

6、组织学院综合性安全检查,承办上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等相关工作。

7、协调、配合政法机关对案件事故的处理,指导督促一般事故处理,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8、组织、指导各成员单位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9、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安全稳定管理工作。

10、与组织人事处协商,提出年度安全稳定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方案,报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11、承办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按《四川省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安全工作职责暂行规定》,负责做好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一)基本要求

1、根据上级和学院的部署,要把安全工作纳入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之中,与业务工作通盘考虑,作为对各分院(部)、处室、校区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做到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考核。

2、掌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动态,指导督促所属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彻底消除隐患,作好事故案件的防范工作。

3、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稳定工作来信(来访)的解释答复,指导督促一般纠纷的处置工作。

4、主动加强与有关的分院(部)处室、校区之间的沟通配合,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学院领导并通告业务主管部门,确保工作不出现空挡。

5、工作中遇到特殊情况,由院领导确定具体承办单位。

(二)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分工

(1)党办院办负责安全稳定工作信息对外报送、保密安全、校车安全和外事工作的安全,做好外籍教师的安全稳定教育管理工作,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2)教务处负责指导督促各分院(部)、校区抓好教学中的安全稳定教育和安全稳定管理工作。

(3)后勤产业处负责基础设施安全、基建施工安全和地质灾害、疾病(传染病)防治、伤病员救治、食品卫生、用气用电用水、锅炉房和浴室的安全工作。

(4)组织人事处、监审处要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督促(配合)有关部门对案件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组织人事处负责教职工的思想稳定工作,督促不合格教职员工的清退工作。

(5)培训中心负责指导督促成人职业教育、培训、考试等的安全稳定教育和安全稳定管理工作。

(6)各分院(部)、校区负责人负责指导督促所属学生的安全稳定教育和以及实习期间的安全额稳定教育和管理工作。

(7)思想政治教学部负责做好师生员工的思想教育工作。

(8)学生处负责指导督促学院全体学生日常安全稳定教育和管理,同时做好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心健中心”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做好留学生的安全稳定教育管理工作。

(9)招生就业处负责招生、毕业生校外集中实训、实习期间的安全稳定教育管理工作和就业指导工作。

(10)院团委负责社团组织活动的安全稳定教育和管理工作。

(11)科研督导处负责指导督促教学、科研工作中的安全稳定管理工作。

(12)工会负责做好离退休教职员工的安全稳定管理和工会活动中的安全稳定管理工作。

(13)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做好全院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14)计财处负责财务账目和资金的安全管理工作。

(15)组织人事处和党办院办分别负责人事档案和学生档案的安全管理工作。

(16)《成都职教》编辑部负责组稿和编印工作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17)基础部负责体育场馆、体育设施、设备和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18)图书馆负责图书馆人员、财产、消防等的安全稳定管理工作。

(19)武装部、学生处和各分院(部)、校区共同做好学生军事期间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处理学生有关问题的分工与配合

(1)校园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由保卫处牵头组织协调,学生处和有关的分院(部)、处室、校区应派人配合。

(2)学生发生一般性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的处理,由学生处牵头组织协调,保卫处和有关的分院(部)、处室、校区应派人配合。

(3)学生发生食物中毒或者传染病或者损坏公私财物,由后勤产业处牵头协调处理,相关部门应派人配合。

(4)发现学生受伤的,后勤产业处要立即组织校医进行救治,防止因抢救不及时而发生意外。

(5)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由学生处和及其所属的公寓管理人员负责。对学生晚归或者夜不归宿的,由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负责统计,报学生处和有关的分院(部)、校区处理。

(6)学生私自外出下落不明,先由各分院(部)、校区组织查找,并及时通报学生家长,做好工作记录;同时报告学院领导,并通报保卫处。保卫处要立即组织相关部门继续查找,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6)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的,由学院领导指挥,成立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处理。

(7)对学生人身伤害赔偿,一般应在伤者治疗出院后进行。具体赔偿事宜,由学院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协调处理。事件发生后,有关的分院(部)、校区和处室负责人要指定专人做好受害方的慰问、安抚工作,为依法妥善处理奠定良好基础。

(8)调解学生伤害赔偿,应当本着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要注意工作方法,既要分清是非曲直,又要防止矛盾激化和留下“后遗症”。

第十一条 信息处理

成员单位要主动收集、及时传递学院安全稳定工作信息,确保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掌握情况。信息传递以书面形式为主,辅之以电话等其他方式。

1、学院安全稳定工作信息包括制度、指示的执行、责任分解落实、隐患排查整改、案件事故处置及责任追究等情况和典型经验、先进单位(个人)等内容。

2、成员单位接到事故报告(了解事故情况)后,应及时通报党办院办、学生处、后勤产业处和保卫处;对人员有较大伤亡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党办院办、学生处、后勤产业处、保卫处和学院领导。学生在外实习期间发生事故,成员单位除立即向当地拨打110、120电话外,要积极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同时将基本情况通报保卫处并向学院领导报告,按要求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3、保卫处要建立有效信息收集机制,及时分析研究并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文件处理

1、党办院办收到安全稳定杆工作文件后,按规定程序送学院领导批示;重要急件同时复印送保卫处进行准备;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交保卫处,由其请示学院领导后办理。

2、发文。保卫处印发的安全稳定工作文件要送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或者有关院领导和成员单位。各分院(部)和处室发布的涉及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的文件,应抄送保卫处备案留存。

3、会签。各部门制定涉及安全稳定的制度和措施,由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会签。

第十三条 事故处理

1、一般安全事故由有关成员单位负责指导督促处理,有关情况应及时通报学生处、后勤产业处、保卫处。

2、重(特)大安全事故由保卫处牵头组织协调处理,学院领导要按《学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到现场指挥。

3、省市领导和省(市)教育厅(局)领导批示要求赴事故现场指导督促处理的,由学院领导决定牵头成员单位,有关成员单位要按领导要求派员参加。

第十四条 工作检查

1、成员单位到有关部门检查指导工作,要把安全工作情况列入工作范围,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通报保卫处。

2、各成员单位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安全检查,由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织实施,必要时有关成员单位可参与配合;综合性安全检查工作由保卫处牵头组织,其它成员单位参与配合。

3、上级部门对学院安全稳定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由对应成员单位牵头安排,保卫处配合;综合性的安全工作检查由保卫处牵头安排,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第十五条 学院安全领导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安全工作会议,专题分析形势,研究部署工作。特殊情况适时召开会议。

第十六条 学院中心组学习和院行政办公会要把学习贯彻安全法律法规列入会议议程和学习内容。具体安排由党办院办负责,保卫处协助。

第十七条 各成员单位指导督促落实安全工作的情况,要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或事故后果扩大,造成恶劣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其中,构成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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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三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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