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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赢优惠y272net关于加强校园公共场所安全管理的规定

2013年04月17日 浏览量: 编辑: 供稿: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和政治性问题,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持安全稳定,创建和谐校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获许可后,方可举行。

第二条 根据公安部规定,在公共场所组织文化体育活动,人数在200人以上3000以下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由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对活动的具体内容、安全保卫措施承担全部责任,并制订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数、规模、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情况、数量和任务、识别标志;

(三)场地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情况;

(四)入场票证的管理、查验措施;

(五)场地人员的核定容量;

(六)迅速疏散人员的预备措施。

第三条 学院、各分院(部)、校区、处室在校园内举行庆典、宣传、讲座、演讲、报告会等活动,由主办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四条 学生社团组织在校园内举行讲座、演讲、报告会等活动,由学生处或院团委审批。

第五条 校外单位到校园内举办大型文化体育活动,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学院领导审批。

第六条 任何单位、团体或个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七条 凡未经批准而擅自在校园内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保卫处可责令组织者及其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由主管机关根据权限给予其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各分院(部)、校区、处室在校园内所张贴宣传资料,由各分院(部)、校区、处室负责人审查把关。

第九条 学生社团组织在校园内张贴宣传资料,由学生处或院团委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在校园内张贴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宣传资料,应张贴在学院指定或许可的地点。

第十一条 利用宣传资料,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或者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或者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的,一经发现,要立即清除,同时报请公安机关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国内新闻记者、国外及港澳台新闻记者需进入学院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单位介绍信(国外及港澳台新闻记者还要持省、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的介绍信),由宣传部报请院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采访。

第十三条 记者未经许可而擅自进入校园采访的,知情者有权向保卫处报告,保卫处可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校园。

第十四条 禁止赌博、酗酒、打架斗殴、高声喧哗。

第十五条 机动车辆应当停放在学院指定的停车场内,不得乱停乱放。

第十六条 保卫处要加强对校园公共活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学院领导,并依法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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