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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宣传提纲

2009年07月15日 浏览量: 编辑:本站原创 供稿:保卫处

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大学生的医疗保障问题,涉及每个大学生的切身利益,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的高度重视,对保障大学生身体健康、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9]27号)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5号)的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991日起,按照属地原则,将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大学生纳入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大学生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构成。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个人年度缴费标准为40元,由大学生本人及家庭负担。政府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大学生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大学生(无户籍限制),个人缴费部分由高校所在区(市)县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补助。

参保后的学生,门诊及住院的报销比例将按文件规定给予报销。大学生在首诊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个人只承担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个人只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

参加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能有效地减少学生患大病的后顾之忧,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请同学们积极参保。为解决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之外的更高的医疗需求,鼓励大学生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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