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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

四川省国家保密局制定的《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

2014年03月15日 浏览量: 编辑: 供稿: 字体:

第一条 为加强对手机使用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和涉密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手机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不得发送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信息。
涉密、涉外会议和活动的组织单位应对手机使用保密管理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完善设施。
第三条 涉密人员的岗位职责应包含手机使用保密要求,要建立涉密人员手机使用保密教育制度和备案制度。
第四条 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使用的手机应符合保密要求。禁止接受馈赠的手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使用的手机应经过必要的安全检查,禁止使用3G移动终端设备。
第五条 核心涉密场所禁止带入手机,重要涉密场所禁止使用手机,一般涉密场所限制使用手机。
第六条 禁止在涉密场所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手机(3G移动终端)进行录音、照相摄影、视频通话和宽带上网。禁止将手机(3G移动终端)作为涉密信息设备使用或与涉密信息设备及载体连接。
第七条 核心涉密场所、重要涉密场所应设有禁止带入和使用手机的显著标志;核心涉密场所、重要涉密场所应配备手机存放屏蔽柜,集中保管进入人员的手机。
第八条 重要的涉密会议、活动及场所应安装手机信号干扰器或检测设备。
第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和涉密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在出国出境过程中要加强手机使用保密教育,不得使用手机谈论国家秘密及内部工作事项,因重大或特殊工作任务确需手机通信联络应当使用保密手机。
第十条 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国防军工科研生产单位等涉密单位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负主要责任,并指定分管领导负责手机使用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涉密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涉密人员和涉密场所手机使用的保密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提醒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发生泄密事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涉密单位不认真履行保密管理职责,对本单位手机使用监管不力,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发生泄密事件的,应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手机使用保密管理的督促检查,发现手机泄密行为的应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四川省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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