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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员工作条例(试行)

编辑:  时间:2007年10月12日  浏览:

必赢优惠y272net资产管理员工作条例(试行)

 为进一步明确部门资产管理员的职责和管理内容,加强资产管理员队伍建设、规范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资产管理员的岗位职责

1.宣传和执行国家、学院有关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并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

  2.掌握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分布情况、装备水平、技术状态和使用情况,为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合理配置、更新改造提供审核依据。

  3.负责本单位新增资产的验收、入账以及账、物的日常监督管理。

  4.负责及时到学院后勤产业处办理有关报废、报损、报失、调拨、上交等手续,做好账、卡、物处理,使账、卡、物保持一致。

  5.负责指导、检查本单位在用仪器的维护、维修,保持较高的完好率。及时上报、调剂闲置、积压的仪器设备,提高使用率。

  6.每学年定期与本单位资产使用人(保管人)进行一次账、卡、物的核对,与学院后勤产业处进行一次账、卡的核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7.负责监督、落实本单位人员调动、退休等变动时资产的交接工作。

  第二条 资产管理员的聘任条件

  1.热爱资产管理工作,责任心强;

  2.了解资产管理方面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本单位资产情况;

  3.具有较熟练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第三条 对资产管理员队伍的要求

  1.各部门应将对本部门所使用资产的管理作为本部门的工作内容之一,并根据工作量的大小设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1名。

  2.各单位对资产管理员的设置,应根据所管辖范围确定,尽量使资产管理人员方便管理。资产管理员对所管辖资产的变动、维护、完好与安全负有完全的权力和责任,任何领导和个人无权干涉资产管理员正确行使权力。资产管理员调动时,必须要和下任资产管理员办理移交手续。

  3.资产管理员确定后,各单位资产的建账、调拨、处置必须由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办理,或由其签字后委托他人办理,否则学院后勤产业处不予接收。

  4.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确因工作原因需要更换的,应由单位负责人批准确定新的资产管理员,并到后勤产业处备案。

  5.资产管理员因工作变动,需调离原资产管理岗位时,应实行“接替人先到,交班人后走”的原则,由部门资产负责人监督交接。双方对所管资产账、卡、物进行清点后,办理交接手续并同时报后勤产业处资产管理会计备案。未办变更手续的,单位负责人不得同意其离岗,如造成财产损失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6.职工离退休、调离本部门,应经原所在部门资产管理员签字确认其交清资产后,组织人事处方可办理离退休、调离手续。因单位改变隶属关系或性质,以及合并或撤销时,都要对使用的资产组织清查并办理交接手续。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之前,原使用单位对资产必须负责保管。

  第四条 对资产管理员的管理与考核

  1.全院教职工都要支持和尊重资产管理员的工作,协助搞好资产管理工作。

  2.资产管理员的工作视为其现有岗位工作量的一部分,各单位在确定本部门资产管理员时应当予以明确。

  3.各部门管理员除接受本单位的领导外,在业务上要接受院后勤产业处的业务指导,代表本单位办理有关资产的一切手续。

  4.由学院后勤产业处每年对资产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总结,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资产管理员按学院相关规定进行表彰。

  第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后勤产业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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