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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赢优惠y272net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编辑:  时间:2016年09月26日  浏览:

 

必赢优惠y272net关于印发《必赢优惠y272net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分院(部)、处(室)、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我院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杜绝违反财经纪律和商业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必赢优惠y272net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经2013年4月2日学院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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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赢优惠y272net

                         2013年4月8日

 

 

 

 

 

 

 

 

 

 

 

 

 

 

 

 

 

 

必赢优惠y272net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杜绝违反财经纪律和商业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学院为采购人所从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条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视同货物。

本条所称工程,是指建设构筑物和建筑物的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本条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采购对象,包括各类专业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以及维修与维护服务等。

第三条 学院的招标、采购活动必须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不能免除或者减轻参与的业务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招投标和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四条 学院实行招标、物资采购备案制度和廉政申报制度。
各分院(部)、处室和校区等部门为业务部门。学院招投标办公室是学院招标和采购的主管部门。
学院的招标和物资采购,由参与的业务部门或主管部门向学院纪检监察部门递交备案和廉政申报资料。

第二章 招标、采购权限

第五条 属于现行成都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学院招投标办公室报市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批复的采购方式执行。如果市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由我院自行采购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

第六条 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非政府采购项目,由业务部门报经学院分管院领导和分管招投标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学院招投标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组织招标、采购。

第七条 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非政府采购项目,可采取市场询价方式采购。由业务部门报学院招投标办公室审核后,按照批复的采购方式执行。

第八条 学院新建、拆除改建等基建工程的招标采购方式按照发改委批复的方式进行。

 

第三章  招标、采购职责分工

第九条 为加强对招标、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学院决定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工作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全院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规划和指导。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各分管院领导担任,分管后勤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常务副组长。成员为后勤产业处、计财处、纪检监察部门、工会、现教中心、图书馆等部门负责人和部分专家代表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办公室,负责全院招标、采购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实施和监督;负责学院招标、采购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审核采购方式;统一发布学院招标、采购信息,公布招标、采购结果;逐步建立学院内的评标专家库;负责监督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监督项目验收情况。

第十条 学院招标、采购监督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和教代会代表组成。监督小组负责全院各类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处理日常监督工作,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监督范围和监督职能进行监督。
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学院招标采购进行监督,但不得担任学院各类具体招标、采购项目评标小组、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的成员。

第十一条 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在招标采购中的职责分工:

(一)学院招投标办公室是学院各类招标采购的主管部门。

(二)学院计财处是学院各类招标采购项目资金预算、决算的责任部门,负责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实施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三)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学院各类招标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为本部门采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业务部门金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分院(部)应召开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校区、处室等部门应召开本部门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然后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批和采购。

第四章 招标、采购的基本程序

第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基本程序:

(一)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对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技术规格、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编制要求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日期和方法、投标保证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和签订方式等内容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

(二)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公告后,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终止招标。

(三)发布资格预审通告。审查供应商的投标资格,向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提供相关资料。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到开标之日的时间,不得少于15天。

(四)明确投标要求。投标人可在投标前要求招标人就招标文件内容进行解释和说明。投标人的投标书必须加盖公章及单位和法定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章,密封后在规定的日期内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提交密封的书面文件。

(五)组织评标,拟订评标、定标纪律。成立评标委员会应聘请包括采购单位代表及专家、有关法律和技术人员等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和有关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六)组织开标。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主持进行。招标人应当众宣布评标定标方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检验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有效招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公布标底并记录存档。

(七)定标。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方法进行评标、定标、决标,确定中标人并现场公布。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书面采购合同。应向落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五条 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

(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六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基本程序:

(一)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对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技术规格、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编制要求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日期和方法、投标保证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和签订方式等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发售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章,密封后在规定的日期内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

(四)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主持进行。当众宣布评标定标方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公布评标纪律,检验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有效招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公布标底并记录存档。

(五)成立评标委员会,并拟订评标、定标方法。评标委员会应聘专家、有关法律和技术人员,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和有关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方法进行评标、定标、决标,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书面采购合同。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的,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基本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九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询价采购应对比3家以上的供应商,综合价格、质量、服务等方面的情况择优选定。

第二十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基本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学院采用询价方式和竞争性谈判方式自行组织的采购项目,经公告邀请连续两次不足3家符合投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可由招投标办公室和业务部门等组成谈判小组,直接与合格供应商谈判,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 根据政策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四)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扩充或零配件供应等,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五)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六)采购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的。

第二十三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二十四条 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半年内,采购单位如采购与前次招标相同的商品,采购商品数额小且市场价格变化不大的,可以进行核价采购。

第二十五条 学院自行组织的特殊采购项目,可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由招投标办公室提出建议意见,报学院招投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第五章 招标、采购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的范围:

(一)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是否依法进行招标、采购,必须由政府集中采购的是否按规定上报市财政集中采购;

(二)招标、采购活动是否按规定程序和规则进行;

(三)招标、采购项目履行情况是否与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内容相一致(采购履行情况资料由责任部门提供),采购责任部门对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等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四)是否存在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招标、采购项目的情况;

(五)是否严格执行了回避制度;

(六)是否有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泄露标底、串通投标等违法乱纪行为;

(七)是否存在招标、采购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的方式:纪检监察部门可以通过招标采购文件审查、招标采购过程的现场监督、受理举报投诉、检查相关采购合同资料等方式对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招标采购责任部门和主管部门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标采购的监督职能:
(一)监督检查《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参与学院招投标、采购规章制度的制定;
(三)对招投标、采购当事人和责任单位(项目承办单位)、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四)受理招投标、采购当事人的投诉;
(五)对招投标、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各项规定中,《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招投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必赢优惠y272net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必赢优惠y272net物资设备零星采购管理办法》、《必赢优惠y272net内部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稿)》同时废止。

 

 

必赢优惠y272net党政办                  2013年4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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