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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赢优惠y272net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编辑:  时间:2016年09月26日  浏览:

必赢优惠y272net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院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购置价)在1000元(含)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购置价)在1500元(含)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一年(含)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单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归口统筹、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院设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规划和指导。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计财和国资的院领导担任,计财处、后勤产业处、监察审计处及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办公室设在后勤产业处,后勤产业处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对学院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固定资产的管理按照资产的不同表现形式,分别由相关的分类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各院部、职能处室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负责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七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学院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登记入账、过程管理、捐赠、转让、租赁、报废等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八条  学院固定资产按类目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的具体管理范围划分为:

后勤产业处:拟订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明细分类账簿;审核及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拨、处置;组织学院的固定资产清查与统计工作;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对学院各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合作办学行为进行监督;对各二级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负责学院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及植物、家具、行政办公设备的归口管理工作。

图书馆:负责学院图书资料、文物及陈列品的归口管理工作。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学院信息技术设施、设备等的归口管理工作。

教务处:负责学院实训室建设、实训室设备的计划审核。

计财处: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业务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归口管理范围内的具体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制度;

(二)汇总、审核购建计划,按规定组织可行性论证、参与招标采购、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等工作;

(三)登录有关的固定资产明细账簿;

(四)组织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清查、维护和统计等工作;

(五)提出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示组织实施;

(六)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

(七)组织实施归口的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

(八)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

(二)登记有关的固定资产明细账簿,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三)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并负责具体验收工作;

(四)保管、养护固定资产;

(五)办理固定资产内部借用手续;

(六)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

(七)检查、报告固定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十一条  学院运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及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  学院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

(一) 房屋及构筑物

(二) 专用设备

(三) 通用设备

(四) 文物和陈列物

(五) 图书、档案

(六) 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十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中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九)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任意改变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六条  学院应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院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避免盲目购建。

第十七条  学院购建固定资产采购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规定和《必赢优惠y272net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等学院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等,应成立论证招标工作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采购。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加强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经常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障碍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经学院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努力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六条  校办经营性企业及其他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学院固定资产,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应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

第二十七条  学院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需对固定资产重新配置,应由学院后勤产业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清查财产,编造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应在后勤产业处监督下办理离任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离开工作岗位,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否则,不予办理离任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院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年度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条  学院应按照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处置行为,杜绝违规和流失现象。

第三十一条  学院处置固定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三)学院监审处、计财处、后勤产业处审核;

(四)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签署意见;

(五)上报学院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六)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三十二条  学院处置固定资产按以下权限审批:

处置固定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学院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或者批量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院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学院计财处、后勤产业处、监审处会同有关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值。

第三十四条  学院以固定资产对校办经营性企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院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三十六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院计财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院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

(一)学院后勤产业处设置总分类账簿;

(二)归口管理部门对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设置分类、分户明细账簿;

(三)使用部门设置分类明细账簿,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三十八条  明细账簿应按品种设置账户,按类设置汇总账页,反映各种种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卡片应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财产编号等内容,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按使用人归集保存。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由使用部门如实填写相关凭单,一式四份,经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后勤产业处、计财处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账依据,分别登记有关账簿。

各种账簿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内容调剂,由调出单位开具调拨单,经调出、调入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及后勤产业处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账依据,登记有关账簿。

第四十一条   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

第四十二条  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3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必赢优惠y272net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

 

 

资产名称

 

资产编号

 

规格型号

 

购置时间

 

购置原值

 

处置总数量

 

使用部门

 

存放地点

 

使用部门建议处置方式及理由

 

                               

 

 

 

 

 

 

 

 

 

 

 

 

 

资产管理员(签字):     

     

使用部门意见

归口管理部门意见

 

 

 

 

     

 

 

 

 

     

后勤产业处意见

计划财务处意见

 

 

 

 

   

 

 

 

 

   

纪检监察审计处意见

学院意见

 

 

 

 

   

 

 

 

 

   

备注:

1、如实填写有关资产信息;

2、详细填写处置的方式及具体理由。处置方式包括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报失、捐赠等。如有鉴定单位、专家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请附本表后;

3、此表需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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