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项目廉政申报的具体要求

发布者:佚名 [发表时间]:2006-12-30 [来源]: [浏览次数]:

各处、系、校区:

为了进一步落实项目廉政申报的规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廉政责任,切实维护学院利益,保证学院资金安全和有效利用;同时,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防止学院干部和工作人员发生不廉洁行为,规范招投标及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活动,学院决定对在院内进行基本建设工程、基建维修工程、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教材图书采购、药品采购等项目活动中实行项目廉政申报的规定作具体要求。

第一条 凡2000元以上的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项目经学院审核同意后,使用部门必须在2日内报监审处备案。

第二条 项目备案必须由使用部门填写项目备案登记表,填报项目申报时间、申报人、项目内容、采购方式等。若因校区交通不便,可采用电话登记备案。

第三条 项目廉政责任申报表中有关项目廉政责任执行情况说明应准确填写具体操作方式、时间及参与人员。同时应注明招标方式或采购方式,以及至少三家以上的投标单位或报价单位的基本情况。

第四条 所有项目廉政责任申报表应于该项目合同及相关协议生效后三日内交监察审计处,以便进行相关审核、审计工作,有关该项目的合同及相关协议(复印件)作为该项目的附件,与项目廉政责任申报表一同存档备查。

监审处

200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