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赢优惠y272net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4-03-12 [来源]: [浏览次数]:

必赢优惠y272net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委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学院经济秩序,发挥内部审计保障学院经济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和经济体检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11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地方属公办高等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川教 [2015] 5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川办函[2016] 201)《四川省审计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川审发[2018]18)《四川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全省内部审计工作座谈会文件的通知》(川审办[2019] 1)和《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学院及所属二级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院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业务活动。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的人员,也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学院党委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院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直接分管学院内部审计工作

(二)学院内部审计工作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是涉及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情况报告、违规事项处理、违法问题移送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向学院主要负责人、学院党委报告。

第七条 学院党委、学院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

(一)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的预算经费、人员编制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加强对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的管理,研究决定内部审计重大事项;

(四)审批审计计划、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处理建议意见;

(五)定期和不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内部审计工作;

(六)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督促院属相关部门整改落实审计发现问题;

(七)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和成果运用机制,积极推动内部审计结果公开,把内部审计结果作为考核、奖惩、任免单位负责人的重要参考,为内部审计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环境;

(八)对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突出业绩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学院设置审计处,作为学院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对学院及所属单位实施审计。

第九条 学院应当为审计处配备与审计工作量相匹配、与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相适应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并保持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的相对稳定。配备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的政治素质、专业知识和业务技术能力等执业胜任能力,可以选配有相关专业背景、能够胜任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充实内部审计工作力量。

第十条 学院应当加强内部审计队伍专业化建设,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健全职称评定制度,按照政治素质过硬、学历层次较高、知识结构合理、业务能力精湛的标准选好配强内部审计人员,将思想和作风过硬、专业能力较强、综合素质较好的优秀人才充实到内部审计队伍,着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内部审计队伍。

第十一条 学院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通过业务培训、交流研讨等多种途径接受内部审计业务技能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不断完善内部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提升政治能力、专业能力、宏观政策研究能力和审计信息化能力,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应申请回避的情形包括:

(一)审计人员不得兼任财务以及其他经营性工作,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或主管业务的审计事项;

(二)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三)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四)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五)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处负责人决定;审计处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主管院领导决定。

第十三条 学院应当保障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四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处对学院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管理情况;

(四)院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五)财务收支、预算执行、科研经费管理以及专项资金等管理情况;

(六)固定资产、经济合同、采购业务以及投资等管理情况;

(七)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风险管理情况;

(八)有关事项开展审计调查;

(九)院属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协助学院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处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关键岗位、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

(二)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相关文件资料;

(三)要求有关单位负责人、被审计领导干部就审计事项向审计组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四)提出制定学院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参与研究制订有关的学院规章制度;

(五)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或列席学院有关会议;

(六)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风险管理的相关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七)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院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主管院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参与相关单位对社会审计服务机构或专业人员的选聘工作,并对所选聘的社会审计服务机构或专业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审查和评价;

(十二)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公示有关审计结果报告;

(十三)检查主管院领导批准的审计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

(十四)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反映。

第十六条 经主管院领导批准,除涉密事项外,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特约审计员或兼职审计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被审计对象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对象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被审计对象应当配合查询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审计处配合财务部门加强学院财务管理,并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以及会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监督;对学院及院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院主要领导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九条 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和经测评后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作为内部审计的工作依据。

第二十条 学院主要负责人、院党委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情况报告、违规事项处理、违法问题移送、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及时向院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重大事项。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应按规定要求向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报送下列资料:

(一)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年度审计工作总结;

(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统计报表;

(三)审计报告、审计处理意见、审计整改情况;

(四)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五)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六)内部审计工作信息、经验材料;

(七)其他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要求的有关资料。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实行审计项目计划管理。

审计处应以推动学院教育事业发展为目标,充分考虑学院及所属单位的业务活动特点,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和学院党政工作要点安排,以风险为基础,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科学制订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学院主要领导同意、党委会审议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在组织实施项目审计前应当成立审计组,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和其他审计成员组成。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进度安排,做好实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审计方案经审计处处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遇特殊情况,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审计处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审计通知书应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提请协助的相关部门;

(二)被审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按审计通知书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采取报送审计的方式,一般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采用适当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取证时,应出示审计人员工作证件或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人员获取的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证据材料,由被审计对象或提供材料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单位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并由两名及以上审计人员签字;

(三)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应当重新取证。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对审计发现问题应当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深入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整改建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并向审计处提交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应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 审计项目管理人、审计处负责人和审计分管领导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三级复核后,以审计处的名义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意见。

(一)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工作日内,向审计处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二)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反馈意见,进一步核实相关资料,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三)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进行处理的,起草审计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将征求意见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材料、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人员的书面反馈意见、起草的审计处理意见书,一并报送审计处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复核。复核完毕,审计组起草正式审计报告、审计处理意见,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审计处组织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对审计报告审核定稿,形成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应根据审计项目结果具体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将审计报告、审计处理意见,提交主管院领导、党委会进行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处理意见,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报告、审计处理意见自送达被审计单位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处理意见,落实审计报告有关审计建议,并在审计报告、审计处理意见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将审计处理意见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审计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审计处理意见不服的,按以下规定程序申请复议。

(一)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审计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处理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院领导书面申请复议。主管院领导应当听取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在20日内作出是否更改审计报告、审计处理意见的复议决定;

(二)如被审计单位对主管院领导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可按规定程序向上级审计机关或上级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提请复审;

(三)申请复议或复审期间,在未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不停止审计报告、审计处理意见的执行,原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处理意见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应当进行后续审计。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六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问题整改第一责任人,完善整改结果报告制度、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结果情况书面报送审计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院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学院应当加强审计处与纪委办公室、巡视巡察、党委组织人事部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九条 学院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条 审计处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移交学院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人事部部门或者被审计单位处理。学院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人事部部门或者被审计单位应当将问题处理结果反馈审计处备案。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学院开展审计时,将有效利用内部审计结果,对学院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院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院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须经学院党委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141日起执行。2006424日发布的《成职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