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赢优惠y272net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4-03-12 [来源]: [浏览次数]:

必赢优惠y272net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财〔201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由学校党委任命的正处级、副处级干部以及独立设置的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由学校任命或聘任的正职中层领导干部;

(二)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在校级领导干部兼任二级学院或部门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二级学院或部门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交流、转岗、免职、解聘、退休、辞职、撤职等事项时,应当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期和离任相结合,根据岗位性质和经济责任的重要程度,学校对重点单位和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任职时间较长的,可以就最近一次任期情况为重点开展审计,审计时间应当不少于三个会计年度。

第五条  学校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部门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原任职部门应当积极主动给予配合,不得借故拒绝、拖延、阻碍审计工作。

第六条  学校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部门或学校的事业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部门或学校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依规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本部门有关职责,推动本部门事业发展情况;

(二)本部门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管理情况;

(三)本部门预算执行、其他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控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四)本部门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五)本部门内部管理与控制情况;

(六)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七)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委托部门或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九条  按照学校领导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组织人事部下达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表,经学校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报请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条  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程序:

(一)审计公示和开展审前调查;

(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三)向被审计对象及其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五)起草审计报告,以书面形式征求被审计对象及其原任职单位意见;

(六)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七)反馈审计结果。

第十一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审计处应当成立审计组,拟定审计实施方案,并于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及其原任职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第十二条  被审计对象及其原任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在规定时间内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被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材料:

(一)被审计对象的述职报告;

(二)财务收支、年度经费预算及执行情况等相关材料;

(三)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规章制度、经济合同、业务档案、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有关材料;

(四)内部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材料;

(五)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安全完整情况;

(六)利用学校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对象及其原任职单位应当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  审计开始时,审计处应组织审计见面会。由学校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审计组成员、被审计对象及其原任职单位的现任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参加,通告有关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可以通过谈话、调查、查证、实地调研和座谈会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

第十五条  审计组在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被审计对象及其原任职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及其原任职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被审计对象或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处要认真研究,做出是否采纳的决定。

审计组送达的征求意见稿,其内容属于未定性的,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六条  审计处审核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主管审计的校领导审批后,送达学校党委组织人事部,同时送达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纪委办公室和财务处。

第十七条  审计结束时,审计处应组织审计结果通报会。由学校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审计组成员、被审计对象及其原任职单位的现任领导班子成员和科级干部等有关人员参加,通报审计结果。

第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处应进行全面总结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四章  审计评价

第十九条  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根据审计查证和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考核目标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审计评价时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做出界定。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和责任追究等审计结果运用联动机制。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对象及其原任职单位应认真落实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审计处督促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被审计对象原任职单位应及时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自接到审计整改通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审计处。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在审计中发现应当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的问题,通过审计结果运用联动机制,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反馈审计处。

第二十四条  党委组织人事部应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并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归入被审计对象个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纪委办公室应充分运用审计结果,发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被审计对象个人廉政审查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规模和特点以及审计力量的可能性,自行组织审计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于20214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