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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为了维护教学工作在学院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完善教学质量监控机制,及时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交流教学经验,努力提高教学质量,特建立听课评课制度。

一、参与听课人员的范围:院级领导、主管教学副院长、教务处正副处长、教务科长、教学督导员、各系部主要领导、基础部主任、教研室主任、全院任课教师以及其他行政、后勤、财务、党群系统中层干部。

二、听课时数规定

1、 院级领导每人每学期(下同)不少于6学时/学期;

2、 主管教学副院长不少于8学时/学期;

3、 教务处正副处长,教务科长不少于10学时/学期;

4、 教学督导员不少于10学时/学期;

5、 各系部主要领导、基础部主任不少于10学时/学期;

6、 教研室主任不少于14学时/学期;

7、 每名教师不少于16学时/学期;

8、 其他行政、后勤、财务、党群系统中层干部不少于4学时/学期。

三、听课人员应把听课作为自己的职责,本着“肯定成绩,指出不足,热情帮助,旨在提高”的精神,严肃认真履行,每次听课时须认真填写听课记录,客观公正的进行评教。

四、听课人员应全面了解课堂教学情况,重点掌握:(一)教师课堂教学基本情况;(二)学生课堂学习基本情况;(三)师生课前课后对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四)影响教学工作和课堂教学的其他问题。

五、听课者应积极参加评课活动,采用以下方式进行意见反馈:一是课后及时与讲课教师交换意见。二是期末汇总听课笔记,由教学督导组与讲课教师交换意见。在听课过程中如有重大问题,须及时向授课教师所在部门和教务处反映,以便及时解决。

六、听课人员自行选定听课班级、课程、时间,一般不预先通知被听课的教师和班级。需集体听课的,由教务处协调组织。每学期期中教学检查,各系都应自行组织2至3次评课活动,必要时学院要组织各系负责人参加的全院性听课、评课活动。

七、每学期放假前两周,各系应由教务员将本部门领导和教师的听课笔记整理存档,作为教学考核的重要依据。院级领导、主管教学副院长、教务处正副处长、教务科长、各系部主要领导、基础部主任以及党群系统中层干部须将听课笔记交教务处存档。

八、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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