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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为规范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严格按教学规律办事,使我院的教学工作稳定、合理、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一、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无正当理由不得调课、停课、请人代课。

二、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调课。

(一)因病在短期内(一周)不能坚持上课而又无教师可代课者,或代课教师无法按课程表上课者。

(二)实践教学须服从实习单位时间安排者。

(三)因教学设备、教学条件临时发生问题,无法按原课表上课者。

(四)由学校同意安排外出学习或参加重要会议者。

(五)因特殊原因经院主管领导批准调课者。

三、教师调课一律通过教务处,教师有私事需调课,应先办请假手续后到教务处调课。教师病假,一般办好手续来教务处调课,教师急诊病假,系内先安排好课程再及时到教务处备案,事后必须补办手续。

四、由于突发事件不能履行上述手续者,可由系部采取补救措施进行调课,并同时报教务处备案,但事后必须补办手续,且必须严格控制证明手续的齐全。

五、因工作需要,教务处发出临时或固定调课通知,教师应顾全大局服从安排。

六、另派其他专业的教师或外聘教师代课,须经主管副院长批准。

七、教师之间不得私自代课。

八、调课、停课、代课、补课通知单一式四份:一份交教务处存档,一份留系部存档,一份交有关的教师,一份给相关的班级。

九、除学院安排的公务活动或因病外,因其他原因调课、停课,每学期不得超过两次。超过两次(不含两次)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十、未按要求办理调课停课手续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十一、严禁因为个人的原因私自停课或调课,否则一经发现“私自停课者”作教学事故处理。而私自调课者则扣发双方该课时的工作津贴,并罚以该课时酬金相同的款项,情节严重者除批评教育外,还要作行政处分。

十二、凡调课的教师,上完所调课后必须将调课回执单(经班上学习委员签字)返回教务处,否则按没上课处理。

十三、调停代补课通知单由教务处按学期归档保存。

十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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