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赢优惠y272net教务处欢迎您!

政策法规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经我院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短期治疗可达到体检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获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立即离校回家治疗,其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无故不按时离校回家治疗的,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开出的最近半个月内本人体检“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随同下一年级学生报到、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校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含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学习年限

第五条 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的学生基本学制为二~三年。取得学籍的学生,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年限为参考,实行弹性学制,提前修满学分可以提前毕业,提前毕业时间最多为一年。学生在校最长修读年限不超过六年(应征入伍者除外)。

第六条 对于有特殊原因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获得本专业60%学分,经过批准可以实行间修制,工学交替。但每次中断学习时间以一学期为单位,累计不得超过三次。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其中选修课包括限选课和任选修课。

第七条 学生应当按本专业学分制指导性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修读和各种教学环节的学习并参加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由课程结束性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按一定比例综合评定。

学院以学分计算学生学习份量和成效、确定学生能否毕业,以学分绩点反映学生学习质量、作为学生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关于学分和学分绩点的计算详见学院有关规定。

课程考核后,考核成绩和取得学分情况同时公布,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一般不办理缓考。若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应提前一周出具有关证明,向系提出缓考申请,经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教务处备案。事后补办无效(不可克服的特殊情况除外)。

第九条 凡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一般以优、良、及格、不及格记。成绩及格以上者方能取得学分,考查成绩不及格记为0学分。

第十条 学院采用分层教学的课程,学生分层教学成绩按学院相关规定进行换算。

第十一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病残等身体特殊原因不宜参加正常公共体育课学习的学生,可由本人申请(附医院证明),医务室认定,系主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由公共体育教研组安排。

第十二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考核不及格,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合格者,只记60分(或及格)。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必赢优惠y272net学生德育学分考评办法》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对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及其他方面犯有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为严肃考试纪律,对违反考场规则及考核作弊的学生,学院将按《必赢优惠y272net学生考试作弊、违纪处理办法》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章 重修与辅修

第十五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考核不及格,通过补考仍不及格的,必须履行相应手续后重修。学生重修后考核仍不及格,可再补考一次。重修的课程,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学院相关规定办理重修手续。

第十六条 申请缓考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论。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计,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在旷考学生认识错误之后,经本人申请,系主任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并履行相应手续,可参加该课程重修。

第十七条 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必须在学生有悔改表现,受到处分至少6个月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系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并履行相应手续,才能参加该课程重修。

第十八条 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必须重修。

第十九条 缺交作业(习题或实验报告)次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一学期作业总数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应当重修。

第二十条 任选课程考核不及格,可重修也可另选,但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不管是重修还是另选,都必须按学院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重修同一门课程人数达到25人,由教务处和系安排集中上课和辅导。不足25人不能开班,学生以自学与辅导相结合,也可办理相关手续后跟其它班级听课。

已完成重修学习的学生,先提出申请,由辅导教师签署意见,系审核盖章,报教务处批准,参加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的重修考试,重修课程按实际成绩记分。未经教务处同意进行的重修,成绩无效。

第二十二条 凡学习能力强,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申请辅修第二专业。辅修第二专业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不转学。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转学,经同类型转出、转入学院同意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毕业年级的学生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经学院认可,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的;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相关班级的。

(四)学院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也可提出转专业要求。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须休学者,可予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需申请休学者,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医院证明等材料),由学院批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为其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回家休养。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户口在校的休学学生可不将户口迁出学院。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按以下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证明),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未及时办理复学手续的,取消复学资格。

(三)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也可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转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二条 学院批准学生休学和复学,均应报学院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退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院批准,可劝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其家长或有关单位,报学院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现时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户口在校的退学学生的户口应退回家庭户口所在地。

(二)对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三)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四)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三十七条 学生不得抽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凡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适当处分。具体按照《必赢优惠y272net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院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自习、实验、实习、设计、劳动和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并得到批准。凡未经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旷课学生应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的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具体按学院《必赢优惠y272net学生考勤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九条 学院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的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诸方面,重点应放在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做出评定,肯定成绩,指出差距,明确其努力方向。

第四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提前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达到规定的毕业标准学分,德育考核达到规定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对提前毕业的学生可随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并于暑假期间办理毕业证书和派遣报到手续。提前毕业学生的毕业证书按省教育厅规定的发证时间办理。(需提前毕业或就业的学生须本人申请,经班主任推荐,系审定,报经学院讨论批准,方准予提前毕业或就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达到基本修业年限,未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学分,但达到规定应修学分的80%,若学生自愿结束学业,学院发给结业证书。三年内允许学生回校参加考试补齐尚差学分,可换发毕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修读超过50学分,但低于规定应修学分的80%,因各种原因退学只发给肄业证书。达不到肄业规定者,学院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三条 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发学历证书,只发学习证明。

第四十四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但可以由学院出具有关证明。

第十章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ALL CONTENTS COPYRIGHT © CHENG DU POLYTECHNIC 2007-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1016755号| 川公网安备 510190020013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