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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为了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加强劳动纪律,严明校纪,从而更好地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现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教职工请假规定

(一)病假

教职工因病不能正常工作,可以请病假,并按下列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1、教职工请病假,须持市级及以上的医院的证明请假。5天以内的病假,由校区、系、处室负责人批准。5天以上的病假,由分管院长批准。中层干部请假由分管院长批准。

2、因公或探亲在外地患病或因特殊情况(如急诊)来不及请假,先电话与所在部门联系,事后须持医院证明到人事处补办请假手续。

3、连续病休在一个月以上的教职工恢复上班的,须持医院证明到人事处销假。

4、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请假单和病情证明应及时上报。教师应先报教务处,后报人事处备查;其他人员直接报人事处;两个分校区可以在每月25日前把假单和证明连同本校区《教职工考勤情况汇报表》一起,集中送人事处保存登记备查。

(二)事假

教职工因处理私事,不能正常工作,可以请事假。请事假要从严掌握,全年累计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并按下列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1、教职工请假在2天(含2天)以内,由所在单位领导(校区、系、处室负责人)审批;请假2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校区、系、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转呈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另外,各单位的副职领导请假要经正职同意;正职领导请假要同副职商量通气,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2、教职工请假批准后,假单应及时上报。教师应先报教务处,后报人事处备查;其他人员直接报人事处;两个分校区可以在每月25日前把假单和本校区《教职工考勤情况汇报表》一起,集中送人事处保存登记备查。

(三)婚假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教职工请婚假,可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写申请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教师的,经教务处)报人事处转学校领导审批。审批后的假单由人事处存查。

享受婚假的教职工,确因工作的需要不能请假离岗者,经教职工本人同所在单位协商,经双方同意,可享受婚假补贴。

(四)产假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具体规定如下:

1、女教职工顺产产假为120天,难产的或母乳喂养增加产假30天。

2、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不顺延。

3、教职工请产假凭“准生证”和假单报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教师的,经教务处),送人事处转学校领导审批,请假单由人事处留存备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丧假

1、教职工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抚养者以及和本人一起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公婆及岳父母去世,需由本人料理丧事的,给丧假5天。利用探亲假或寒暑假时间处理丧事的,不另给丧假。

2、教职工请丧假,由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教师应先报教务处,后报人事处);各单位正职领导请丧假,由学院分管领导或院长审批。

(六)学习假

符合学校关于参加进修学习的规定,经学校批准,参加在职函授的可给予学习假。凭面授或考试通知书经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后(教师的,经教务处),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请假单由人事处保存备案。

(七)探亲假

根据学校工作的特点,教职工探亲应安排在假期进行。

(八)教职工无论请何类假,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凡请假一天以上都需要凭假单审批,原则上不准口头请假批假。假期满后因故需续假者,按相应的规定履行续假手续。如遇特殊原因,来不及请假,过后应及时补假。凡不按本规定办理请假和续假手续的,以旷工论处。

二、关于请假的处理办法

(一)病假:

1、工资

对请病假超过两个月以上,长期病休的教职工,按国发[1981]5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发给病休工资:

1)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在编职工按职务工资、津贴、职岗津贴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工资部分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在编职工按职务工资、津贴、职岗津贴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在编职工按职务工资、津贴、职岗津贴的8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在编职工按职务工资、津贴、职岗津贴的90%计发。

2、活工资

教职工病假每天按当月活工资金额除以30天来扣发,扣完为止。

3、月奖

行政职工病假每天按当月的岗位津贴除以22天来扣发,教师病假按未上课时数来计算(未上节数×单价×班系数),如有超课时,应同时减去相应超时课费用。当月病假超过10天则扣完院岗位津贴。

(二)事假:

1、活工资:教职工请事假,每天按当月活工资金额除以30天再乘以2来扣发,当月活工资扣完为止。

2、月奖:行政职工事假每天按当月的岗位津贴除以22天再乘以2来扣发;教师事假按未上课时数来计算(未上节数×单价×班系数×2),如有超课时,应同时减去相应超时课费用。当月事假超过5天则扣完院岗位津贴。

3、事假超过1个月的,停发工资和月奖,其他补贴同时停发。

4、出国旅游(经批准)及国家规定的长假超期未按时上班者(事先应口头请假)按事假对待。

(三)教职工按规定请产假、婚假、丧假及学习假,不影响工资调整和晋升、评奖评优。

三、关于旷工的处理办法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1、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旷教者。

3、准假期满(含上述各类假),未办理续假手续,无故超假不归者。

4、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欺骗组织者。

5、不服从工作安排,拒不到新的工作岗位工作者。

6、有其他违反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情形者。

(二)累计旷工四小时者,扣发本人一天工资;旷工一天扣发本人二天工资,以此类推;凡旷工一天者,扣发一个月的岗位津贴。旷工两天以上者,按此类推。全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扣发全年的各项校内津贴,旷工期间按天扣发工资(含各种补贴)。

(三)教职工旷工,除上述处理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旷工情节严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有关规定作辞退处理: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超过15天者。

2、请假期满后,未办理续假手续而超假一个月以上者。

3、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情形者,

四、关于迟到的处理办法

(一)职工上班迟到、早退每次扣款10元。教师迟到15分钟以上作为旷课处理。

(二)政治学习、教职工集中等大型集会迟到、早退每次扣款10元,缺席者,病假扣10元/次,事假扣20元/次,缺勤扣50元/次。

(三)我校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秩序。干部、职工(含教辅人员)要实行上、下班制度,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旷工,无故缺课,随意停课、调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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