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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川教[2004]293号)等一系列配套文件精神和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今后,教师资格认定将作为每年的日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固定下来。为按四川省教育厅的统一要求,全面实施我院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机构组建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委托办法》的通知精神(川教[2005]34号),按照《四川省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建章程》(川教[2004]296号)的规定,我院组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和覆盖所有教学部门的学科评议组,负责对本院的在职人员和拟聘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测试和评议,提出审查意见。

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申报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川教[2004]293号)的规定,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是高等学校在职人员或者拟聘人员,且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

(二)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三)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的要求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参加四川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统一组织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等课程的补学和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受聘担任副教授及以上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具有教育学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参加四川省高等学校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证书的人员可以不参加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考试。

(四)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规定的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受聘担任副教授及以上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或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普通话水平可不作要求。

(五)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按《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办法〉的通知》(川教[2004]297号文)执行。

1、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内容

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学法等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及与教育相关的法律知识;专业(学科)理论知识与技能;教育教学实践能力;基本教育教学素质。

特殊专业(音乐、舞蹈、体育、美术、影视表演等)的还需进行专业知识与技能测试。

2、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办法:测试通过试讲、面试两种途径进行。

受聘担任副教授及以上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可免于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六)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并在学校指定的二级乙等及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

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工作程序

(一)印发并在网上挂出四川省教育厅有关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相关文件,通知全院各校区、系、处、室具备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将所需证件交组织人事处,组织人事处对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做初步审查和统计。

(二)根据初审后的申报人员名单,向各部门发放以下表格: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3、《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审查表》;

4、《四川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三)根据川教[2004]295号文规定,安排具备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到指定医院体检。

(四)根据川教[2004]296、297号文规定,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及学科评议组提出审查意见。

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召开评议会议时必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其评议结果方为有效。未出席评议会的委员和学科评议组成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补充投票,评议结果不再进行复议。

1、教师资格学科评议组负责对本学科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测试。召开评议会议,对申请人提出评议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并提交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进行评议审定。

2、院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定。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学科评议组的评议意见进行审查时,如有不同意见,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五)组织人事处回收、整理申报材料,报四川省教育厅审查。

(六)将省教育厅审查通过人员的材料输机、报盘。

(七)证书打印、发放。

四、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材料要求

(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二)学历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三)《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副教授及以上教师职务、具有博士学位或者1954年1月1日前出生的除外,并提供相应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四)《四川省高等学校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或者《四川省高校教师教育科学理论自学考试合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副教授及以上教师职务和获教育学硕士学位、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除外,并提供相应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五)《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乙等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一式二份;

(七)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审查表》一式一份。

五、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时间安排

我院将根据四川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定期开展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按四川省教育厅确定的审批时间,确定当年教师资格认定的申报时间。

六、管理办法

学院将严格按照《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文件规定,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建立健全我院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档案,以及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确保我院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依法、有序的进行。

本实施意见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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