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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为促进我院新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实现实验(实训)课程的全面改革,开放实验(实训)室并有计划地进行开放性实验(实训)是行之有效的教学手段,也是改变传统教学模式,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独立操作能力和创造性思维的必由之路。为鼓励支持学生积极参加开放式教学、科研和各类社会活动,提高实验(实训)教学水平,规范有序地做好实验(实训)室开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实训)室开放的原则和意义

(一)实验(实训)室是高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重要基地;实验(实训)室面向学生开放为学生提供实践条件是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培养创新人才、实现素质教育客观要求。

(二)开放性实验(实训)室是指在一定的范围、时间内面向学生开放,并使其在实验(实训)教师指导下自主完成一定实验(实训)内容的实验(实训)室,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实验(实训)仪器设备:根据原国家教委教备[1995]33号文件要求,实验(实训)常规仪器设备配置套数不低于5套。

2、实验(实训)人员队伍:有足够数量的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及实验(实训)技术人员。

3、实验(实训)教学内容:按教学计划规定和教学大纲要求开出所有实验(实训)项目。同时,能够开出一定比例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实训)。

满足以上条件的实验(实训)室可面向学生进行开放性实验(实训)。同时,将开放实验(实训)室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报送教务处审核备案,对符合开放条件的纳入开放性实验(实训)室进行管理。

(三)全院及各个教学部门应把实验(实训)室面向学生开放作为推动我院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举措,应积极探索与实践,并在教学管理的各个环节上予以高度重视。学院组织和协调实验(实训)室开放工作;各系应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实训)室条件或创造必要条件,统筹规划实验(实训)室开放工作,鼓励实验(实训)室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开放;各实验(实训)室应本着积极推动实验(实训)教学改革,努力实现我院特色培养目标要求,扎扎实实地开展实验(实训)室开放工作。同时,随着实验(实训)室软硬件的建设,不断提高实验(实训)室的开放程度和开放内涵,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实训)教学资源的效益。

(四)实验(实训)室面向学生开放,贯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讲求实效、形式多样的指导原则,重点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创业意识。

二、实验(实训)室开放的内容与形式

(一)开放内容包括:基础性实验(实训);综合性实验(实训);自拟、设计性实验(实训)和研究性实验(实训);小发明、小制作等实验(实训)。提倡学生自拟实验(实训)题目,鼓励学生参与解决各种实际问题。

(二)开放对象:

一是完成教学任务内实验(实训)要求较困难的学生,以便继续完成教学任务内的实验(实训);

二是完成教学任务内要求,并希望进行综合性的实训及拓展性实训的学生。

(三)实验(实训)室向学生开放的具体形式:采用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加以启发指导的实验(实训)教学模式。

(四)各系可根据本部门实验(实训)室(计算机机房、电子实训室、财会模拟室以及艺术设计室等)的具体情况分期分批开放。随着学院的发展,实验(实训)室软硬件建设的不断完善,逐步达到全部开放。

三、实验(实训)室开放的组织与实施

(一)实验(实训)室开放工作在主管院长的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信息中心组织协调。各系实验(实训)教学工作主管领导负责本系的实验(实训)室开放工作。

(二)学院设立实验(实训)室开放专项基金。实验(实训)室开放专项基金主要用于补贴开放实验(实训)所需材料消耗、指导教师津贴等。凡学院正式建制的开放性实验(实训)室均可申请实验(实训)室开放基金。

(三)实验(实训)室开放专项基金通过申请,按照开放性实验(实训)室实际开放内容及工作量审批。专项基金所支持的实验(实训)材料消耗补贴,按实验(实训)消耗定额核定;教师津贴由系核定,教务处审批发放。

(四)每学期结束前三周由开放性实验(实训)室向教务处提出下学期开放实验(实训)项目申请,由教务处组织项目审定;开放实验(实训)项目于下学期初向学生公布,并授理学生报名(登记预约);自每学期第三周始,组织本学期开放实验(实训)项目的实施。对学生自拟、设计性实验(实训)或属于课程教学内容的拓展性实验(实训),学生应在进入开放性实验(实训)室前,按规定预先向实验(实训)室登记,以便于能提供必要的条件。

(五)各开放性实验(实训)室,应根据学生人数的多少和实验(实训)内容,做好仪器设备、材料等实验(实训)准备工作,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实训)技术人员参与指导。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实训)素质与实验(实训)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的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六)学生在进入开放性实验(实训)室前应准备好实验(实训)方案,做好有关实验(实训)的准备工作。

(七)学生进入开放性实验(实训)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实训)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的要按照学院《仪器设备和仪器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予以赔偿。

(八实验(实训)室开放时,须有指导教师或实验(实训)技术人员值班,负责教学秩序、实验(实训)室安全等管理工作,并认真做好实验(实训)室开放工作记录。

(九)学生在(自拟、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实训)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实训)室提交实验(实训)报告。

(十)实验(实训)室应及时做好总结和交流工作,如组织开放性实验(实训)室工作经验交流、开放实验(实训)项目及成果交流等活动,促进学生实验(实训)个体或小组之间的沟通,分享实验(实训)成果和心得体会,培养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和撰写实验(实训)报告的能力。实验(实训)室还应做好成果收集和论文推荐发表工作。

四、鼓励与奖励办法

(一)鼓励和支持开放实验(实训)产生的优秀及创造成果。学生完成开放实验(实训)项目取得优秀成果者,经两名指导教师考核和推荐,经系级专家组认定后,可作为优先推荐就业和评审奖学金的条件之一,经学院专家组认定后,可申请参加学院及省、市比赛和评奖。

学院每年评选一次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方面成绩突出的优秀开放实验(实训)项目,对参加者和指导教师予以奖励,成果优异者可申报省、部级乃至国家级相关奖项的评比。

(二)教师和实验(实训)技术人员指导开放实验(实训)项目,可计算相应的工作量(具体见学院出台的实验(实训)人员工作量计算办法)享受补助津贴。信息中心及各系要认真做好开放性实验(实训)室的管理工作,应特别重视利用计算机校园网等现代化手段做好实验(实训)室开放管理工作。

五、其他

(一)信息中心及各系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实验(实训)室开放工作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在教务处。

为促进我院新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实现实验(实训)课程的全面改革,开放实验(实训)室并有计划地进行开放性实验(实训)是行之有效的教学手段,也是改变传统教学模式,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独立操作能力和创造性思维的必由之路。为鼓励支持学生积极参加开放式教学、科研和各类社会活动,提高实验(实训)教学水平,规范有序地做好实验(实训)室开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实训)室开放的原则和意义

(一)实验(实训)室是高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重要基地;实验(实训)室面向学生开放为学生提供实践条件是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培养创新人才、实现素质教育客观要求。

(二)开放性实验(实训)室是指在一定的范围、时间内面向学生开放,并使其在实验(实训)教师指导下自主完成一定实验(实训)内容的实验(实训)室,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实验(实训)仪器设备:根据原国家教委教备[1995]33号文件要求,实验(实训)常规仪器设备配置套数不低于5套。

2、实验(实训)人员队伍:有足够数量的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及实验(实训)技术人员。

3、实验(实训)教学内容:按教学计划规定和教学大纲要求开出所有实验(实训)项目。同时,能够开出一定比例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实训)。

满足以上条件的实验(实训)室可面向学生进行开放性实验(实训)。同时,将开放实验(实训)室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报送教务处审核备案,对符合开放条件的纳入开放性实验(实训)室进行管理。

(三)全院及各个教学部门应把实验(实训)室面向学生开放作为推动我院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举措,应积极探索与实践,并在教学管理的各个环节上予以高度重视。学院组织和协调实验(实训)室开放工作;各系应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实训)室条件或创造必要条件,统筹规划实验(实训)室开放工作,鼓励实验(实训)室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开放;各实验(实训)室应本着积极推动实验(实训)教学改革,努力实现我院特色培养目标要求,扎扎实实地开展实验(实训)室开放工作。同时,随着实验(实训)室软硬件的建设,不断提高实验(实训)室的开放程度和开放内涵,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实训)教学资源的效益。

(四)实验(实训)室面向学生开放,贯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讲求实效、形式多样的指导原则,重点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创业意识。

二、实验(实训)室开放的内容与形式

(一)开放内容包括:基础性实验(实训);综合性实验(实训);自拟、设计性实验(实训)和研究性实验(实训);小发明、小制作等实验(实训)。提倡学生自拟实验(实训)题目,鼓励学生参与解决各种实际问题。

(二)开放对象:

一是完成教学任务内实验(实训)要求较困难的学生,以便继续完成教学任务内的实验(实训);

二是完成教学任务内要求,并希望进行综合性的实训及拓展性实训的学生。

(三)实验(实训)室向学生开放的具体形式:采用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加以启发指导的实验(实训)教学模式。

(四)各系可根据本部门实验(实训)室(计算机机房、电子实训室、财会模拟室以及艺术设计室等)的具体情况分期分批开放。随着学院的发展,实验(实训)室软硬件建设的不断完善,逐步达到全部开放。

三、实验(实训)室开放的组织与实施

(一)实验(实训)室开放工作在主管院长的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信息中心组织协调。各系实验(实训)教学工作主管领导负责本系的实验(实训)室开放工作。

(二)学院设立实验(实训)室开放专项基金。实验(实训)室开放专项基金主要用于补贴开放实验(实训)所需材料消耗、指导教师津贴等。凡学院正式建制的开放性实验(实训)室均可申请实验(实训)室开放基金。

(三)实验(实训)室开放专项基金通过申请,按照开放性实验(实训)室实际开放内容及工作量审批。专项基金所支持的实验(实训)材料消耗补贴,按实验(实训)消耗定额核定;教师津贴由系核定,教务处审批发放。

(四)每学期结束前三周由开放性实验(实训)室向教务处提出下学期开放实验(实训)项目申请,由教务处组织项目审定;开放实验(实训)项目于下学期初向学生公布,并授理学生报名(登记预约);自每学期第三周始,组织本学期开放实验(实训)项目的实施。对学生自拟、设计性实验(实训)或属于课程教学内容的拓展性实验(实训),学生应在进入开放性实验(实训)室前,按规定预先向实验(实训)室登记,以便于能提供必要的条件。

(五)各开放性实验(实训)室,应根据学生人数的多少和实验(实训)内容,做好仪器设备、材料等实验(实训)准备工作,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实训)技术人员参与指导。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实训)素质与实验(实训)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的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六)学生在进入开放性实验(实训)室前应准备好实验(实训)方案,做好有关实验(实训)的准备工作。

(七)学生进入开放性实验(实训)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实训)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的要按照学院《仪器设备和仪器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予以赔偿。

(八实验(实训)室开放时,须有指导教师或实验(实训)技术人员值班,负责教学秩序、实验(实训)室安全等管理工作,并认真做好实验(实训)室开放工作记录。

(九)学生在(自拟、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实训)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实训)室提交实验(实训)报告。

(十)实验(实训)室应及时做好总结和交流工作,如组织开放性实验(实训)室工作经验交流、开放实验(实训)项目及成果交流等活动,促进学生实验(实训)个体或小组之间的沟通,分享实验(实训)成果和心得体会,培养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和撰写实验(实训)报告的能力。实验(实训)室还应做好成果收集和论文推荐发表工作。

四、鼓励与奖励办法

(一)鼓励和支持开放实验(实训)产生的优秀及创造成果。学生完成开放实验(实训)项目取得优秀成果者,经两名指导教师考核和推荐,经系级专家组认定后,可作为优先推荐就业和评审奖学金的条件之一,经学院专家组认定后,可申请参加学院及省、市比赛和评奖。

学院每年评选一次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方面成绩突出的优秀开放实验(实训)项目,对参加者和指导教师予以奖励,成果优异者可申报省、部级乃至国家级相关奖项的评比。

(二)教师和实验(实训)技术人员指导开放实验(实训)项目,可计算相应的工作量(具体见学院出台的实验(实训)人员工作量计算办法)享受补助津贴。信息中心及各系要认真做好开放性实验(实训)室的管理工作,应特别重视利用计算机校园网等现代化手段做好实验(实训)室开放管理工作。

五、其他

(一)信息中心及各系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实验(实训)室开放工作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在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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