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教融合型企业是传统企业和现代职业教育合力塑造的产物,是新时期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和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一种尝试与创新,对于发挥企业育人主体作用、加深产教之间的融合具有重要价值。2019年国务院出台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将“产教融合型企业”正式纳入制度设计,提出要“培养数以万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202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印发《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明确提出“到2025年,培育1万家以上产教融合型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成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改革创新最活跃的行动任务与核心角色,成为解决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不深、不实、不透的有效载体,成为促进职业教育办学水平提升,培养更多高水平大国工匠的重要抓手。在国家政策的导向下,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在调研中发现,产教融合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效果并不理想,企业深度参与办学仍旧面临诸多困境。
产教融合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是一种经济行动,其行为逻辑内嵌于组织结构与组织制度之中,制度规约着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活动选择。因此,对于产教融合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困境与改革路径的探索,有必要从制度维度寻求答案。对此问题已有研究多从单个系统进行审视,缺乏对全系统的关照,对制度运行过程中各行为主体的制度逻辑这一核心因素鲜有关注。事实上,产教融合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涉及诸多利益相关者,各个主体会基于自身对利益、权能、策略等相关变量的考量,在公共理性缺失和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在相互博弈中形成各自的行为逻辑,不同制度逻辑支配下的异质性行为策略以及多重制度逻辑关系的相互离散成为制约产教融合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关键。鉴于此,本研究尝试以多重制度理论为分析框架,揭示产教融合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中的多重制度逻辑,并对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进行深层分析与解读,以期推进多重制度形成紧密的关系联结,突破制度复杂性的藩篱,突出异质资源整合创新优势。
一、产教融合型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多重制度理论分析框架
多重制度理论聚焦于不同制度逻辑对组织行为的影响,致力于整合多元化的制度逻辑与机制,并强调多重制度间的动态互动与相互依存。这一理论框架不仅拓宽了产教融合型企业研究的视野,而且为其建设提供了新思路。
(一)理论阐释及其适切性分析
制度逻辑是新制度主义的核心概念之一。通俗来讲,制度逻辑就是组织场域内组织采取行为策略时所要遵循的“游戏规则”。它是由社会建构起来的关于物质实践、假定、价值观、信念以及规则的历史模式,个体通过这些模式生产和再生产他们的物质生活、组织时间和空间,以及为社会现实赋予意义”,显示了一定场域中持续存在的制度设计和逻辑安排,形塑和规约着一定场域内主体的行为方式,是组织行为发生的核心驱动与内在驱使。制度复杂性的本质即组织在同一时间段内面临着多重制度逻辑的要求,不同的制度逻辑相互交织共同编织了组织发展的阻力或动力。多重制度逻辑以行为主体在实践活动中所涉及的多重机制及其相互作用为分析的要点,目的在于从微观层面揭露行为主体的利益交织和行为选择。
本研究将多重制度逻辑的分析思路引入产教融合型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办学之中,旨在揭示利益相关者在产教融合型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办学中的利益诉求与行为取向。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牵扯与相互作用共同决定着产教融合型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行为选择以及行动轨迹,不同主体在这一过程中表现的行为方式更多的是各自场域内利益诉求及其多个场域利益碰撞的结果,如政府部门的国家逻辑、企业主体的市场逻辑以及职业学校的教育逻辑。也就是说,产教融合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既是企业的责任,需要企业的全力投入与积极参与,同时也是政府和学校的责任,需要政府的高位统筹和学校的协同配合。产教融合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过程就是政府逻辑、企业逻辑、学校逻辑相互交互的过程。
(二)产教融合型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多重制度逻辑
产教融合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实践中,存在着国家逻辑、市场逻辑、教育逻辑,其办学内化于这三重制度逻辑的互动之中。从理想层面来看,其多重制度逻辑应该基于共同的价值旨趣,遵循各自场域内的核心逻辑正常运作,多重制度逻辑各安其位、集中发力、和谐共生,共同推进产教融合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开展。
国家逻辑以“发展”为基础。国家逻辑关注社会的整体性价值与普遍性发展,是产教融合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主导性制度逻辑,也是产教融合型企业得以诞生的原始驱动力。产教融合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是提高职业教育办学质量,推进制造强国、技能强国建设的重要举措。首先,国家应为其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与行动规章,如提供必要的资金、土地等保障条件。其次,相关部委应该凝聚共识、明确职责、积极配合,金融部门落实资金支持、税务部门落实税收优惠、自然资源部落实土地优惠。再次,地方政府应该依据地方特色与发展现状出台促进区域产教融合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政策指导,扩充全国产教融合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版图。
市场逻辑以“利益”为基础。产教融合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不是自然而然的行善行为,其动机源于政府对企业公民的要求、企业对人力资本的渴求以及对形象展示的追求。首先,企业作为社会子系统的一员,受到国家战略的影响。遵循政策发展导向、寻求政策支持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企业为了与整个国家战略保持一致,自然会响应政策呼吁,以期获得充分的政策红利与政策资源,这成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重要选择逻辑。其次,提升人力资本效益的行动逻辑。企业参与职业院校全过程育人源自企业生产实践强烈的用人需要,为满足企业人才储备、提升企业生产效益的价值追求,企业更加需要与职业院校建立紧密的联系。最后,承担社会责任的行动逻辑。企业作为社会性组织,应该自觉遵循社会责任逻辑,利用企业优势,将场地、技术、人力等教育要素引进职业学校,结合职业学校专业特色进行优势重组,助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同时,积极参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还可以使企业获得较好的社会声誉,从而提高利润增收和降低成本。
教育逻辑以“教育”为基础。职业教育是与经济社会联系最紧密的教育类型,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与促进区域经济的转型发展成为职业教育的根本使命,这也是职业学校一切行动的核心逻辑。首先,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人始终是职业教育发展的核心所在,人的培养是职业教育其他外在功能溢出的前提。促进人的体脑结合、德技兼修要求职业学校与企业建立深度联系。其次,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职业教育的典型特征就是服务区域发展,对接区域经济、发展区域经济、服务区域人民,这是职业教育在新时代的教育逻辑面向,也是党和政府对职业教育给予的美好期待。在这种制度环境下,职业学校理应主动融入区域发展的背景之中,通过开设与区域产业相关的专业、攻克区域企业发展的技术难点等为职业学校本身教育逻辑的发挥助力。
二、产教融合型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多重制度逻辑冲突
产教融合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实践中,由于各个主体对各自场域权益的维护,未在各自的组织场域内实现资源和要素的有效配置,各行为主体组织场域内的制度逻辑松散、协商不力,造成了多重制度之间的反向发力冲突,使得多重制度之间出现行为离散,这与产教融合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目标出现偏差,消减了行为效能。
(一)行为冲突:顶层设计的“积极倡导”与政策实施的消极规避
国家逻辑强调产教融合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中的政府行为。然而,在实践中,政府部门具有多重角色,不同角色之间由于所处位置的差异就会出现制度逻辑的相互交叉与冲突,进而呈现出政策供给失衡和部分政府部门不作为或消极作为的情况。
一是政策顶层设计的“积极倡导”,政策供给的虚假繁荣与产教融合型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目标相背离。国家出台了《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试点建设培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方案》等系列政策,但这些政策规定多为原则性指导,虽然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培育、遴选要求、监督评价提供了大致思路,但遴选认证标准缺失、监督评价标准缺位也是存在的事实。调研发现,企业想申请成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和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热情较高,但由于政策承诺的相关激励政策落实不到位,其热情开始出现消退。在政策执行层面,我国虽然已经形成了“部委——省厅——市局”相贯通的政策执行网络,但相关部门在具体政策实施上的协同度与合作作为的耦合度仍旧不高。部分企业反映,省级层面关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相关工作主要是教育部和国家发改委在推动,其他部委参与的程度有限。
二是政策落地实施的消极规避。截至2023年7月,全国已培育63家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5247家地方产教融合型企业,表明地方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已经成为中坚力量。但地方政府很少根据本省产业特色与区域学校特点出台具有区域特色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申报条件,而是对中央文件进行反复强调,在建设目标、建设内容、管理机制、推进策略方面缺少个性化设计。如31个省份中有23个省份完全照搬了《办法》中的建设培育条件,天津、河北、辽宁、上海、陕西等均属此类情况。另一方面政府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缺乏后续管理,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监督管理存在不足,没有做到深度培育。调研发现,很多企业成为产教融合型企业之后,并未受到相关部门对企业的审查,政府甚至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情况不闻不问。
(二)利益冲突:利益追逐的“积极报名”与产权不明的消极作为
产教融合型企业出于对中央政府的政策响应、对自身发展的人才需求以及肩负的社会责任应该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办学,但是,受市场竞争压力的影响,企业面临着多重利益冲突,其参与办学就会偏向市场化运作,出现表面上积极报名和本质上的消极作为。
一是政策红利追逐下的“积极报名”。调研发现,“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是产教融合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重要选择逻辑。其行为表现出明显的绩效导向,在注意力配置和资源的投入上严格依循国家政策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内容与范围框定。一方面,企业对入库条件进行“选择性执行”。产教融合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重要目标就是获得政策资源,为此,企业会对建设培育的条件进行选择性实施,通过对成本收益的权衡,选择那些耗资较少的项目实施。如某省首批入库的25家产教融合型企业中,17家企业是以“近三年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这个条件入库的,而在深度育人环节的合作却不及预期。另一方面,部分企业为了应对政府对企业的评选考核,会与职业院校结成“暂时伙伴”,出现利益共谋行为。实体组织的不作为与形式主义作为,使得企业“战术上的勤奋”越发严重。
二是产权不明的消极作为。经济利益获取的不充分是企业消极作为的关键因素。禀赋理论认为,人们在趋利避害的选择过程中是不均衡的,避害比趋利更能影响人的行为。企业在特定的情境下,往往会更加关注当前的收益或损失,较少考虑长远利益的获取。相对于育人的即时投入与用人的延迟获益,企业投资职业教育的热情自然不高。同时,企业在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多种所有制、混合所有制)中存在着产权不明、管理不清、治理不严等问题,企业如愿获得合理回报存在较大的“失落”感与不确定性。调研发现,企业在一开始都很愿意投入资金、人力、技术等资源参与职业教育办学,但随着投入回报率持续走低,投入意愿逐渐消退。再加上人力资源市场的高流动性、高开放性,企业深度参与人才培养往往面临着核心技术流失、商业机密泄露、核心竞争力下降等风险,出于“保险”起见,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也就成为“水中月、镜中花”。
(三)价值冲突:教育政策的“积极回应”与有限能力的消极应答
从理想层面来说,职业学校应该以教育逻辑为遵循,主动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作为学校的日常事项。但是,职业学校作为科层制的基层组织,其行为逻辑受到组织特性、组织自身利益以及组织掌控权力的影响和制约。表现为学术权力依附或让位于上级的行政权力、谋得自身发展取代服务区域发展的情况。
一是对教育政策的“积极回应”。职业学校的运行遵循严格的科层管理体制,上下级政府之间有着明确的行政从属关系,上级部门的考核成为职业院校行为的逻辑起点。职业学校在政府的层层考核压力下,出现“积极的逃避行为”,表现为“虚假迎合”与“战术性应付”。一方面以“迎合政策”取代服务区域经济的真实需要,出现政策效应的反向偏移。学校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是上级教育部门考核学校办学成效的重点指标,部分学校为应付政府的检查而将精力专注于佐证材料的“预备”上,甚至出于“优秀情结”作祟,不惜“虚假拟态”。另一方面以“战术性应付”取代发展需求。参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只是职业院校众多政策任务中的一项,职业学校通过对这些任务的投入产出以及轻重缓急做出分析比较之后做出行为抉择。调研发现,职业学校对产教融合项目的建设处于“有空则参加、没空则避开”的状态。当学校有空闲,就会派教师到企业实践,当学校较忙时,就会主动停止产教的融合,而将全部精力、人力投入“升本、获批重点建设工程”中。
二是自身有限能力制约下的消极应答。职业院校的“自利性”是制约产教融合项目纵深发展的重要因素。职业学校在参与产教融合过程中存在三种不同的价值选择。元价值要求培养高水平、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实现人的发展、促进人的潜能释放、满足人的发展需要,元价值是最为深刻、本质的价值诉求;隐价值要求职业学校生存下来,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是“习而不察”的价值观;显价值要求职业学校重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不断推动人才供给侧改革,满足企业的用人需要。职业学校在日常实践中,往往面临着三种价值取向相冲突的困境。出于“利己”本能,职业学校一般以隐价值来指导学校行为。这就使得学校在选择合作企业时更多的以企业投入的资金量、学生实习中获得的实习津贴、学校在合作中的利益寻租为主要变量,而忽视对企业产权资源、生产设备、技术标准、管理水平的详细考察,导致学校与企业合作共建基地和专业的效果大打折扣,背离了产教融合的初衷,校企合作的元价值被扭曲,服务企业的显价值被边缘,而只是成为职业院校缓解办学资源不足、解决学生实习和就业的途径。
三、产教融合型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多重制度协调路径
在产教融合型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办学过程中,政府部门、企业组织、职业学校不能只依循各自利益立场采取行动,必须兼顾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获得,以多重制度逻辑联动为准则,通过加强多重制度的协同性,引导产教融合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走入有序、良性的生态联结。为此,本文以国家逻辑“力”(power)、市场逻辑“利”(profit)、教育逻辑“理”(truth)为抓手,调整国家、市场、职校之间的制度逻辑关系,构建起各主体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桥梁,创造出多重制度所遵循的共同身份认可,实现制度逻辑之间的耦合发展(图1)。
(一)加强顶层引导“力”
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是激发企业主动性、推动院校积极性、降低合作风险性的重要主体。为了促进产教融合型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办学,首要的问题是化解政府行为冲突。
首先,加强政府的设计力。政策设计是政府从高度高位推动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关键。第一,健全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标准。一是探索差异化的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标准。企业所属行业类型不同,所涉及的薪酬等级、职业岗位、生产方式、原始投入、设施折旧也就存在差异,最终表现为不同行业企业在资本投入与效益获取上的差距。在遵循基本培育条件的原则上,根据各行业企业具体的投入与收益设计差异化的认定标准,将企业投入成本与获得收益的比值确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标准的一个重要维度。二是认定标准要具有发展性。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的资质条件按照顺序可划分为三个维度:基本资格条件、建设运行状态、建设成效。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标准一定是在基本资格条件之上进行的再拔高,必须强调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的过程以及取得的成效。第二,构建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成效评价指标体系。科学的成效评价指标体系既能为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成效评价提供标准,也为各省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评价工作提供了权威指南,还为后期建设提供了经验参考。为此,应该针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总体规划与内容,找准评价的重点、要点,立足企业教育责任履行情况与“双主体”协同育人情况,突出建设过程,关注建设中的机制运行与建设后的价值生成。
其次,严格政府的执行力。政策执行力能够提升企业对产教融合政策的信任与维护,激发企业内在动机,降低企业的短期牟利行为。第一,促进横向部门间的耦合,构筑稳定有效的协同体系,防止制度冲突。产教融合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是由多部门合力才能完成的复杂工程,只有各部门在制度设置上没有矛盾与冲突,且在资源投入、利益回报上相差不多时,才会配合默契。一是发挥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协调沟通作用。联席会议由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九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给予了各成员单位提出各自利益诉求的机会,也为各部门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搭建了平台。联席会议在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研究解决职业教育重大问题,加强部门间的耦合性与适应性上发挥着重要的中介作用。二是对各职能部门进行目标管理。将产教融合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列为各部门的重点工作。统一的目标可以重塑各部门的理念认识,唤醒各部门的建设责任与发展使命。第二,疏通纵向部门间的适应,防止制度真空。地方层面、院校层面要做好产教融合型企业遴选与建设的制度创新与政策供给。国家层面的遴选条件与建设内容只是一个大的框架,具体到各省市,要依据区域发展特色与学校发展现状,严格筛选相关指标,出台适应上级政策的补充性说明和实施细则,形成个性化、特色化的地方实践。
再次,强化政府的监督力。监督管理是推进企业长效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关键一环。第一,建立企业监督机制。一是完善产教融合型企业退出机制。政府应设立专门的督察组织,通过调研走访、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建设培育期内的企业进行动态跟踪。对于在人才培育、技术创新、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国际交流等方面有显著贡献的企业给予充分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机会;对具有违规行为、失信行为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和相应惩处。二是加强监督管理。将企业发布“产教融合工作年度报告”的要求规范化、制度化、透明化,督促企业按年、季、月向社会主动公示,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备,约束企业行为。第二,建设智能化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监督管理平台。一是对原有平台进行更新升级,开发监督管理新功能,将全国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状态以及成效纳入同一平台。二是构建新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动态追踪平台。将产教融合型企业申请、遴选、资格复核、认定评选、建设内容、运行现实、获得成效、奖励惩处、退出警示等多个关联事项“打包”,放置同一平台上,信息公开透明。
(二)强化企业获得“利”
企业作为社会化人才培养的重要场所,其通过内化、群化和融合等方式凝结在个体身上的“附加值”是任何正规学校教育都不能替代的。为了有效促进产教融合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应该保证企业获得一定的政策利和经济利,从而化解企业面临的利益冲突。
首先,落实企业的政治“利”。企业的政治“利”即企业获得的政策福利,政策“利”的获取是企业创造育人价值的前提。第一,落实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激励政策。政策的如期落实与贯彻执行约定了企业的价值创造、保障了企业的价值获取。一是政策激励应在关注“硬投入”的同时兼顾“软投入”,对企业的投入进行全方位激励。当前的政策文件对产教融合型企业投资额认定集中在资金、设施、设备等“硬”投入上,而对人力资源、知识、管理、技术等“软”投入的激励不足。激励范围的窄化导致激励政策不能全面调动企业的优势。调查显示,虽然企业以资金、设施、设备为主的硬投入比较容易测算,但以“人”为基础,以隐形的无形资产和资产使用权的“软性集合”更受职业学校的看重,也是当前企业投资职业教育最为普遍的投入方式。因此,对企业的软性投入进行投资额量化以及印发关于企业软性投入的补充性激励政策是调动企业积极性的重要之策。二是打破以政府为主体的单一激励局面,将行业、学校、企业均纳入激励主体之列,通过上下激励、双向激励、内外激励取得更多的“意外之喜”。第二,出台针对特定行业企业的专项补贴政策。目前来看,制造类企业的投入成本是最高的,在接收院校学生和教师到企业进行实习实践时,对设施设备的损耗也是显而易见的。一些企业为了延长设施设备的使用周期,会降低设备及材料的损耗成本,采取一些事前控制的形式,很少或根本不让学生和教师参与技能性的生产任务。为了达到学生和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的真实目的,对企业在设施设备方面造成的损耗进行一定的专项补贴,是激发企业更大合作热情、更深合作意愿的外在驱动,也是提高学生实习实训与教师企业实践效果的有效途径。为确保政策激励的有效性,政府应建立专门组织对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尽可能避免企业骗取政府补贴的行为。调研发现,校企联合申报项目的资金是单方面批复给学校的,企业无权关涉,而学校在具体使用中往往倾向于与非生产性教育机构合作,此种行为极大地限制了生产性企业的参与。为此。政府部门审批项目专项资金给生产性企业是激活企业参与动力的另一重要策略,并且要通过专款、专用、专门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精确性。
其次,保障企业的经济“利”。企业的经济“利”即企业通过参与职业教育获得一定的资本增量。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重点是让企业的资本存量产生“增值”效益,在保值的基础上实现资本升值。第一,明晰校企双方的“权”“责”“利”。确保企业享有与责任相匹配的权益是其从政策驱动走向行为自觉的前提、是唤醒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办学责任意识、激发企业办学主人翁意识、匡正企业职业教育育人主体地位的关键一招。一方面要明确产权的流动。企业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投入公办院校办学,应该承认企业对学校的产权,并以合同的形式加以明确。在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企业还应该具有对学校财产的继承权及转让权等。同时明确企业资产增量,企业投入资本产生增量是激发企业持续投入资本的关键。另一方面构建完善的风险共担机制。企业抗风险能力的提高有利于充分唤醒其投资职业教育意愿,而要提升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就需要对校企合作的目标、内容、过程进行刚性约定,规范各主体的行为。如规定校企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问责清单和责任机制,减少各主体机会主义行为等。第二,校企合作开发特殊项目,降低企业的机会成本与沉没成本。企业在育人过程中的人力资本专用性不能得到保障,企业投资外部性就会进一步加剧“形式化”参与的合理性,即将育人行为只是作为对产教融合契约精神的遵循,对契约的履行成为一个“选择项”。如此,校企合作开发具有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体现企业专业技能特色的合作项目,保障校企育人的专用性成为激发企业内在动力的重中之重。此外,文化场域中的企业氛围与团队精神是减少和避免学生中途流失产生的沉没成本与学生实习转就业挽留成本的主要因素。建构优秀的企业文化是留住人才的根本,企业要创建以人为中心的文化场域,重视人才、关心人才、理解人才、尊重人才,从而步入“育人—留人—用人”的理想境界。
再次,提高企业的社会“利”。企业的社会“利”即企业基于社会认同获得的声誉资本,其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内在动力,也为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注入了生机。企业要获得声誉资本就须改变“以利为本”的经营哲学,为营造与形成企业办学的社会舆论基础而努力。第一,企业要坚持“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双创造的发展理念。产教融合型企业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传统企业,也不是纯粹的非营利性组织,而是在撷取经济价值的同时兼顾社会价值创造的新型组织形态。企业只有正确认识到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双重价值”,才能培育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良好习惯,降低企业的失信风险。企业的经济价值创造与社会价值创造并不是相悖的两种行为,经济价值为社会价值的创造提供了资本、劳动力、管理等支撑性要素,社会价值为经济价值的获取提供了更高的社会声誉,促进了企业经济活动的高阶发展。第二,企业要全盘考量,根据自身能力与特点做出理性投资。理性投资是企业对成本收益考量后做出的“合理、合规、合法”的决策行为,决定了企业是寻利还是寻租、是投机还是投资。产教融合型企业一定是经济实力较强、经营状态良好、社会责任感高且有较大的市场竞争力的“良性”企业,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及可造性是企业选择成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基础性条件,也是企业规避“生产导向”行为策略、获得社会认可、提高声誉资本的前提和基础。
(三)巩固职校发展“理”
职业学校严格遵循教育逻辑是产教融合型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核心要求,而这需要彰显职业学校的学术权力,增大办学自主权,并要求学校将产教融合作为自身发展的基本遵循。
首先,“治理”。政府在职业教育办学中的“缺场”与“越场”均会影响产教融合项目的开展,如何有效发挥政府监管的力量,是职业学校进行高质量产教融合项目的核心议题。第一,建立完善的产教融合项目质量监督机制,探索全过程评价。完善的质量监督机制是有效考核校企协同育人成效,避免产教融合项目流于形式的重要保障。上级教育部门对校企合作的行政性评估应该将观测点放在实质性取得的成果上。第二,强化产教融合项目质量监督主体力量,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价主体的作用,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介入能够加速推动职业院校从威权管理向分权治理的格局转变,推动政府从“全能政府”向“有限责任政府”转变,推进职业教育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转型。单一的政府行政评估体制下,行政色彩明显,加之缺乏相关的制度与体制设计,与职业教育密切相关的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质量评估中的话语权明显不足。单一的市场化评价,市场逐利气息强烈,容易忽视职业学校“非市场主体”的身份,而对职业学校的办学特殊性造成负面影响。由此可见,职业学校产教融合成效的评价既不能完全依靠权威式管理的政府机构,也不能依赖市场化管理的行业企业,选择介于纯粹政府与完全市场之间的第三方中间组织进行其建设成效评价是最为合适的举措。
其次,“制理”。建立完善的校企合作运营机制是保障校企合作的重要保障。目前,职业学校校企合作育人制度尚不健全,集中体现在校企合作的治理机制、合作发展机制不完善,资源整合能力孱弱。产教融合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需要校企双方在制度上形成协同效应,才能取得总体效果。为此,职业学校需要建立一套更完善、更稳定、更有效的校企合作制度体系。第一,建立产教深度融合统筹督导机制。可由省级政府牵头,联合区域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共同组建产教融合协调组织,负责统筹区域内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申报、遴选、运行、管理、监督、评价,打通职业学校之间的界域壁垒,提高区域内职业学校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人才培养与产业的匹配度。第二,建立产教深度融合的协调联动机制。协调联动机制为校企合作提供了稳定的结构框架,有助于形成校企信息对称的创新局面,以此实现校企利益互惠,消解对企业利益置若罔闻的校企疏离状态。公立职业学校作为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内部管理、薪酬制度、员工晋升等都需要遵循事业单位的相关制度,要深化校企合作就需要双方主体就以上制度进行双向构建与优化。
再次,“知理”。“知理”要求职业学校更新办学理念。第一,要转变认知,改变校企关系结构。传统的校企合作关系结构往往是“两张皮”,职业学校迫于招生与人才培养的压力,利用“人情”关系依附于某一企业;而企业碍于社会声誉的“建构”与人情的“难推辞”被动参与。为了适应经济结构转型对职业教育发展的新要求,推动校企深度融合,职业院校需要改变认知惯习,摆脱以往“求合作”的心态,树立“校企命运一体”的发展观,深化彼此之间的依赖关系、促进彼此共生发展。第二,要创建品牌意识,提高职业学校育人水平与技术创新能力。一是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实现“教育链”与“产业链”融合。两链融合需要关注两个维度,第一是标准维度。标准是“两链”融合的基础,建立校企双方共同尊重、共同认可的教育标准是教育链对接产业链的前提基础,包括教学标准、专业标准、课程标准、实习实训标准、企业岗位标准、企业生产环境标准等。第二是内容维度。内容融合是整体融合,涉及目标内容、教学内容、过程内容以及评价内容的融合。校企通过价值取向的重组、教学内容的重构、教学过程的重置、教学评价的重估实现校企的深度融合。二是职业学校科研范式的转型。基于市场需要优化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是深化产教融合的重要突破口。职业学校科研的“有效”状态理应是强调应用属性,以市场需求为研究缘起、以教学创新为研究旨归、以市场转化为研究目的。
四、结语
产教融合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是一项需要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共同作业的实践活动。不同主体在该项实践活动的制度逻辑具有异质性,多重制度逻辑之间难免会形成制度冲突,从而阻碍相关主体的协同合作。而“共同价值取向”则成为各主体化解冲突、整合资源、维持秩序的纽带。同时,产教融合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除了受到政府、企业、职业学校等核心利益主体的影响之外,还受到行业、学生个体、社会等相关利益主体的制约。如何全面地考察产教融合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行为策略,还需对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选择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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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24年第27期,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引用本文请标注:马君,郭小丽.产教融合型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办学何以可能——基于多重制度逻辑理论的分析[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24(27):16-2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