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后学院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管理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所属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建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网络:部门主管领导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功能实训室管理员为安全工作负责人,明确工作职责,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制,并逐级对上级负责,实施系统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中心安全工作小组,组长由中心主任担任,办公室设在网络中心办公室,各功能实训室管理员为小组成员,实施自各安全工作管理并向中心主任负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界定
第五条 在做好全面、常规的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特提出下列场所或范围为各有关单位的安全重点部位,应当制定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
(一)、网络控制中心;
(二)、计算机网络机房;
(三)、多媒体电教室、多功能厅、阶梯教室;
(四)、语言实验室;
(五)、广播控制机房;
第四章 安全工作职责
第六条 中心及其所属各功能实训室,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政府的消防法规,认真执行上级管理部门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安全工作原则,履行安全职责,保障后勤服务。
第七条 中心安全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一)、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参与制订或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参与实施安全检查和提出安全隐患整改意见;
(四)、参加安全知识、技能的培训;
(五)、按受大家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议、意见和投诉。
第二章 安全工作管理
第八条 各功能实训室应当高度重视防火、防盗、防人身意外伤害等防范设施和器材的配备;认真做好相应的预防突发事件的预案;对易发生火灾的场所应当保持安全通道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工作人员应能熟练掌握消防安全及灭火知识。
第九条 安全检查人员发现违章行为应当及时督促纠正,配合单位妥善处置各类不安全隐患,并将处置的结果存档备案,对重大问题的处理,应及时向中心及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条 对下列违反安全管理办法和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违规人员当即改正并落实整改措施:
(一)、自查制度落实不到位的;
(二)、将燃易爆危险物品违章带入实训场所;
(三)、各类防范措施不到位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而影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的;
(五)、安全出口被封堵、遮挡或占用,安全疏散通道不畅通的;
(六)、安全管理人员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值班人员有脱岗行为的,安全巡查人员不到位的;
第十一条 各单位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排除。
第十二条 员工对不能当场排除的安全隐患,应向学院安全部门和安全管理责任人及时报告,同时提出整改建议。安全员或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尽快制定整改措施,快速做好整改工作。
第十三条 在安全隐患未排除之前,须有有效的防范措施保障安全,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安全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单位或者人员,应将整改情况的记录报送安全管理责任人或者安全员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各单位对暂无条件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并及时向集团安全领导小组报告。
第六章 安全管理工作责任
第十六条 安全管理责任人及安全员,每年参加一次安全培训。
其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学习有关安全法规、安全制度和安全管理规则;
(二)、掌握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学习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三)、学习防火、防盗、防毒、防人身伤害、防煤气泄漏等基本防范知识和技能,掌握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的基本知识、技能;组织有关案例分析,提高判断、处理事故的能力;
(四)、集团所属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总结、安排年度及阶段性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章 安全工作检查
第十七条 各功能实训室须制定严格的检查(巡查)制度并逐级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 每年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对各功能实训室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定期检查时间规定为:
每学期结束前;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
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安排随机进行。
其检查内容为:
(一)、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执行情况;
(二)、单位假期值班安排情况;
(三)、各类安全隐患的查处;
(四)、消防、防盗设施和器材的齐备及有效情况和安全标识的完好情况;
(五)、已被确定的各类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六)、安全自查的记录;
(七)、安全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八)、要害、重点场所(部位)的工作秩序;
(九)、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 各功能实训室对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每周一小查,每月至少全面检查一次,其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安全重点部位的安全员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二)、防盗设施是否完好,值班人员是否到位;
(三)、用水、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到位、齐备、有效;
(五)、施工现场是否有安全防护措施和明显标识,施工人身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到位;
(六)、各类机械、运输设备有无带病运行;
(七)、各岗位人员执行规定的情况和突发事件的预案准备情况;
(八)、其它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各级安检人员应当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并在记录上签名。
成职院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200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