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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评选2017年国家奖助学金的通知

2017年09月25日 浏览量: 编辑: 供稿:

 

各分院(部)、处(室)、部门:

为认真做好我院2017年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奖助学金管理有关规定、《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工作指南》和《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7〕565号)文件精神,现将2017年我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项

本次评选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学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学年5000元,均按年评审,一次发放;国家助学金第一档每生每年2000元,第二档每生每年3000元,第三档每生每年4000元。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明确评审对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表现优异的全日制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专科在校生(含当年入学新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除享受已有的生活补助外,应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

三、把握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申请人必须符合《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1.学习年限。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入学第5年。

2.学习成绩。申请人“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如下: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含10%,下同),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生排名比例计算方法(凡涉及排名的,均用此方法)为:学生成绩(综合考评)排名/排名范围总人数*100%;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30%,下同)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特别优秀”解释详见附件11)。

3.在上一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评发奖学金:

(1)违法乱纪,受到法律制裁者;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3)在评奖学年有不及格课程者(补考前)。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申请人必须符合《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1.学习年限。参照国家奖学金“学习年限”规定执行。

2.家庭经济困难。申请人在参评学年度(2016-2017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学习成绩。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10%的,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参评学年度(2016-2017学年)获得1次及以上校级表彰奖励。校级表彰奖励是指以学校党委或行政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不包括学校任一内设机构,如团委、学生处等。

4.在上一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评发:

(1)违法乱纪,受到法律制裁者;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3)在评奖学年有不及格课程者(补考前)。

(三)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

申请人必须符合《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并在当前学年(2017-2018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督促落实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川教函〔2016〕423号文件)“优先将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纳入国家助学金享受范围”的要求,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直接纳入困难学生库,直接享受国家助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认真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家庭经济困难,并提交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相应证明,如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无专用公章,可由政府代章;

3.在上一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评发助学金:

(1)违法乱纪,受到法律制裁者;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4.同等条件下国家贫困地区和地震重灾区学生优先。

四、评选程序

2017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将采用网络系统申报与纸质表格申报并行的方式进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网络申报、审核流程如下:学生在线申请,班级(院系)在线审核、上报学校,学校在线审核、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将申请表格打印、签字、盖章后上报。

(一)各分院(部)要广泛宣传,积极动员,在评选过程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国家奖学金按照各分院(部)大二、大三学生人数分配名额,各分院(部)于9月25日-9月29日进行分院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并于9月29日前将《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2010版)》(一式一份)和汇总表交学生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初审后于10月9日一10月13日进行全院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学生处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领导小组和院务会审批通过后,于10月17日上报省教育厅。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照各分院(部)大二、大三学生人数分配名额,各分院(部)于10月10日-10月16日进行分院(部)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并于10月16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2011版)》(一式一份)和汇总表交学生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工作小组经初审后于10月17日-10月23日进行全院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学生处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领导小组和院务会审批通过后,于10月25日上报省教育厅。

(四)各分院(部)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要按照《必赢优惠y272net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要求,准备好要求的资料,学生处将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学生、各分院(部)、学院在四川省学生资助系统在线完成申请、审核工作。各分院(部)应在10月10日前完成本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审核工作。

(五)国家助学金在全院范围内按比例分配。各分院(部)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后,按照评选条件操作,由各班推荐或学生自荐,各分院(部)应于10月10日前完成本分院(部)的申请和审核,并于10月10日-10月16日进行分院(部)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后上报学生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工作小组初审后于10月17日-10月23日进行全院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院务会审批通过,审批后学生处于10月25日上报省教育厅。

五、规范报送材料

(一)填写要求。

《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报要求详见附件10《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要求参照《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报要求进行,所有表格中的“基本情况”、“家庭经济情况”、“在校期间获奖情况”和“申请理由”栏由学生本人填写,学习成绩单、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只需分院(部)审查,须随表报送。《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除“签名处”由相关人员手写签名(不得使用签名章)外,其余内容均需打印。上报材料经评审后不予退回,各分院(部)根据需要自行准备存档材料。

(二)报送时间及要求。

各分院(部)须于2017年10月24日(国家奖学金有关材料须于10月16日前上报)将申报材料按下列顺序整理报送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纸质材料须加盖分院(部)鲜章,并由书记签名)

1.各分院(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报告(纸质与电子版,纸质文档一式两份)。评审报告能全面反映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基本情况,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和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结果等基本情况,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和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结果作为附件。

2. 各分院(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形成规范性文档。

3. 各分院(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形成规范性文档。

4. 国家奖学金。

各分院(部)须于2017年10月16日前将申报材料按下列顺序整理报送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材料包括:

(1)《2016-2017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见附件6,纸质文档一式一份)。

(2)《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一式一份)。上报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须按《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的名单顺序整理并用铅笔编号,不要装订成册。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其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后附在申请表后(胶水粘贴)。

5.国家励志奖学金。

各分院(部)须于2017年10月24日前将申报材料按下列顺序整理报送学生处,申报材料包括:

(1)《2016-2017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2011版)》(见附件,纸质文档一式一份);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2011版)》(纸质,一式一份),上报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须按《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的名单顺序整理,不要装订成册。同一排名范围内的表格,不得分散装订。

6.国家助学金。

各分院(部)须于2017年10月24日前将申报材料按下列顺序整理报送学生处,申报材料包括:

《2017-2018学年度本专科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统计表》(见附件8,纸质和电子文档一式一份)和《2017–2018学年度本专科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册》(见附件9,系统在线申报),《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由各分院存档备查。

纸质材料均须加盖分院(部)公章,不得以分院(部)内设机构替代。

六、严肃工作纪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分院(部)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加强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领导,成立并及时调整由分院学生工作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分院(部)学生资助工作教师、教师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各分院(部)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可根据本校情况合并设立),统筹开展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细则制定、名额分配、申请组织、评审组织、过程监督、结果公示、申诉裁决等工作。

(二)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包括新生和在校学生。各分院(部)要科学制定民主评议指标体系,强化民主评议力度。民主评议要以适当形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将公开、公平与保护学生隐私相结合,坚决杜绝“贫困演讲”“选贫困生”等现象的发生。申请困难认定原则上需要学生提供《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表格公章原则上由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杜绝签章单位层层加码和“一纸困难材料定困难生身份”现象。

(三)科学制定评审办法。各分院(部)要根据国家有关奖助学金管理的规定,结合际,科学制定并及时修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分院(部)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原则,规范评审程序,严把评审标准,按时保质报送评审材料,确保2017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顺利完成。若因工作不力,不严格标准和程序,而影响我院国家奖学金申报工作的学校,将扣减下一年度指标,并全院通报。

 

附件: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一览表

2.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一览表

3.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4.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5.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6.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7.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8.2017–2018学年度本专科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

统计表

9.2017–2018学年度本专科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

名册

10.《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

11.本专科生“特别优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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