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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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编人员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和养老保险费补缴的情况说明

    时间:2007年07月10日  作者:组织人事处  点击:

      成都市2006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改革已于2007年5月全面结束,根据市社保局的相关规定,我院须重新申报在编人员的社保缴费基数。现就我院社保缴费基数的调整情况和教职工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情况做如下说明:

    一、社保缴费基数的调整

      因成都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上调,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也相应上调,调整后的2007年社保缴费基数及个人缴费比例见下表:

    险 种 缴费基数 个人缴费比例 缴费金额

    养老保险 1126元 4% 45.04元

    医疗保险 965元 2% 19.30元

    失业保险 965元 1% 9.65元

    二、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按照市社保局有关规定,从2006年7月起,单位和个人应按新的缴费基数缴纳保险费用,其中,教职工应补缴2006年7月—2007年5月缴费工资上调后养老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的差额,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不补缴。

    教职工缴费工资超过缴费基数的,按实际缴费工资扣缴社保费,个人缴费比例不变;缴费工资低于缴费基数的,按缴费基数扣缴,个人缴费比例不变。学院将一次性扣缴个人应补缴的2006年7月—2007年5月养老保险费,并从2007年6月起按调整后的社保基数标准扣缴教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组织人事处

    2007.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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