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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文献借阅规则

一、纸质图书

1、教师每人限借图书15册,借期30天,可续借15天,逾期按超期使用处理,损坏、丢失图书按规定赔偿。

2、入库及借阅:读者凭本人一卡通均可入库查阅;读者借书时,要详细检查书中是否有污损、缺页,查出后及时向管理人员声明,加盖污损或缺页印章。否则以后发现概由借者负责赔偿。

二、光盘

1、数量:限借1碟。

2、期限:每次借期为10天,不能续借。

三、文献污损、遗失、超期处理

1、图书被污损(包括涂画、批注、撕毁、水浸、火烧等),按0.5/页赔偿,图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按遗失图书相应规定赔偿,故意污损情节恶劣者,按图书原价5倍罚款。

2、损坏图书条形码、书标、磁条者,按每张100元赔偿。

3、丢失图书或光盘,按图书出版年限不同分别赔偿,并另交图书加工费2元。

1980年前出版,按原价10倍赔偿;

1980——1989年出版,按原价5倍赔偿;

1990——2000年出版,按原价3倍赔偿;

2001年(含2001年)以后出版,按原价2倍赔偿。

4、遗失单册期刊按全年总价的2倍赔偿,合订本期刊按全年总价的2倍赔偿,单篇报纸按全月总价赔偿,合订本报纸按合订本总价的2倍赔偿。成套光盘按总价的2倍赔偿。馆内未遗失部分归图书馆所有。

5、在赔偿的会计年度内找到原书刊、原光盘并退还图书馆的,须交纳图书加工费。凭赔款收据退款,但应按超期借阅处理。

6、遗失孤本、善本、珍藏图书的,不在上述规定之列,临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7、读者未办理续借手续,未按时归还文献,视为超期。单册超期一天停借10天,以此类推,最高可停借30天。

四、违反规定的读者,在图书馆办理赔偿手续,交清款项后,凭收据方可办理继续借阅图书。

五、盗窃、撕毁图书者,除按学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外,一律按码价10倍罚款。

六、一卡通只限本人使用;遗失后应立即挂失,因转借、代借、遗失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自负。

七、教师因调动、辞职等原因离校时,需到图书馆办理相关手续。

八、所借图书,如图书馆有特殊需要,无论到期与否,接到本馆通知,应立即归还,不还者按超期处理。